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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網際網路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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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網際網路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關於網際網路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為規範網際網路法院訴訟活動,保護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合法權益,201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47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網際網路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決定自2018年9月7日施行。
《規定》共23條,規定了網際網路法院的管轄範圍、上訴機制和訴訟平臺建設要求,明確了身份認證、立案、應訴、舉證、庭審、送達、簽名、歸檔等線上訴訟規則,對於實現“網上糾紛網上審理”,推動網路空間治理法治化,具有重要意義。

頒佈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號:法釋[2018]16號

頒佈時間:2018-09-06

實施時間:2018-09-07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為規範網際網路法院訴訟活動,保護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合法權益,確保公正高效審理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結合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實際,就網際網路法院審理案件相關問題規定如下。

第一條 網際網路法院採取線上方式審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達、調解、證據交換、庭前準備、庭審、宣判等訴訟環節一般應當在線上完成。

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案件審理需要,網際網路法院可以決定線上下完成部分訴訟環節。

第二條 北京、廣州、杭州網際網路法院集中管轄所在市的轄區內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審案件:

(一)通過電子商務平臺簽訂或者履行網路購物合同而產生的糾紛;

(二)簽訂、履行行為均在網際網路上完成的網路服務合同糾紛;

(三) 簽訂、履行行為均在網際網路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小額借款合同糾紛;

(四)在網際網路上首次發表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權屬糾紛;

(五)在網際網路上侵害線上發表或者傳播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而產生的糾紛;

(六)網際網路域名權屬、侵權及合同糾紛;

(七)在網際網路上侵害他人人身權、財產權等民事權益而產生的糾紛;

(八)通過電子商務平臺購買的產品,因存在產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而產生的產品責任糾紛;

(九)檢察機關提起的網際網路公益訴訟案件;

(十)因行政機關作出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網際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管理等行政行為而產生的行政糾紛;

(十一)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其他網際網路民事、行政案件。

第三條 當事人可以在本規定第二條確定的合同及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範圍內,依法協議約定與爭議有實際聯絡地點的網際網路法院管轄。

電子商務經營者、網路服務提供商等採取格式條款形式與使用者訂立管轄協議的,應當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釋關於格式條款的規定。

第四條當事人對北京網際網路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由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但網際網路著作權權屬糾紛和侵權糾紛、網際網路域名糾紛的上訴案件,由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審理。

當事人對廣州網際網路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由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但網際網路著作權權屬糾紛和侵權糾紛、網際網路域名糾紛的上訴案件,由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審理。

當事人對杭州網際網路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由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第五條網際網路法院應當建設網際網路訴訟平臺(以下簡稱訴訟平臺),作為法院辦理案件和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實施訴訟行為的專用平臺。通過訴訟平臺作出的訴訟行為,具有法律效力

網際網路法院審理案件所需涉案資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網路服務提供商、相關國家機關應當提供,並有序接入訴訟平臺,由網際網路法院線上核實、實時固定、安全管理。訴訟平臺對涉案資料的儲存和使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使用訴訟平臺實施訴訟行為的,應當通過證件證照比對、生物特徵識別或者國家統一身份認證平臺認證等線上方式完成身份認證,並取得登入訴訟平臺的專用賬號。

使用專用賬號登入訴訟平臺所作出的行為,視為被認證人本人行為,但因訴訟平臺技術原因導致系統錯誤,或者被認證人能夠證明訴訟平臺賬號被盜用的除外。

第七條 網際網路法院線上接收原告提交的起訴材料,並於收到材料後七日內,線上作出以下處理:

(一)符合起訴條件的,登記立案並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訴訟費交納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等訴訟文書。

(二)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及時發出補正通知,並於收到補正材料後次日重新起算受理時間;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內按要求補正的,起訴材料作退回處理。

(三)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經釋明後,原告無異議的,起訴材料作退回處理;原告堅持繼續起訴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第八條 網際網路法院受理案件後,可以通過原告提供的手機號碼、傳真、電子郵箱、即時通訊賬號等,通知被告、第三人通過訴訟平臺進行案件關聯和身份驗證。

被告、第三人應當通過訴訟平臺瞭解案件資訊,接收和提交訴訟材料,實施訴訟行為。

第九條網際網路法院組織線上證據交換的,當事人應當將線上電子資料上傳、匯入訴訟平臺,或者將線下證據通過掃描、翻拍、轉錄等方式進行電子化處理後上傳至訴訟平臺進行舉證,也可以運用已經匯入訴訟平臺的電子資料證明自己的主張。

第十條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通過技術手段將身份證明、營業執照副本、授權委託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訴訟材料,以及書證、鑑定意見、勘驗筆錄等證據材料進行電子化處理後提交的,經網際網路法院稽核通過後,視為符合原件形式要求。對方當事人對上述材料真實性提出異議且有合理理由的,網際網路法院應當要求當事人提供原件。

第十一條 當事人對電子資料真實性提出異議的,網際網路法院應當結合質證情況,審查判斷電子資料生成、收集、儲存、傳輸過程的真實性,並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一)電子資料生成、收集、儲存、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等硬體、軟體環境是否安全、可靠;

(二)電子資料的生成主體和時間是否明確,表現內容是否清晰、客觀、準確;

(三)電子資料的儲存、保管介質是否明確,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當;

(四)電子資料提取和固定的主體、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過程是否可以重現;

(五)電子資料的內容是否存在增加、刪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六)電子資料是否可以通過特定形式得到驗證。

當事人提交的電子資料,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雜湊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臺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網際網路法院應當確認。

當事人可以申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就電子資料技術問題提出意見。網際網路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委託鑑定電子資料的真實性或者調取其他相關證據進行核對。

第十二條網際網路法院採取線上視訊方式開庭。存在確需當庭查明身份、核對原件、查驗實物等特殊情形的,網際網路法院可以決定線上下開庭,但其他訴訟環節仍應當在線完成。

第十三條 網際網路法院可以視情決定採取下列方式簡化庭審程式:

(一)開庭前已經線上完成當事人身份核實、權利義務告知、庭審紀律宣示的,開庭時可以不再重複進行;

(二)當事人已經線上完成證據交換的,對於無爭議的證據,法官在庭審中說明後,可以不再舉證、質證;

(三)經徵得當事人同意,可以將當事人陳述、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庭審環節合併進行。對於簡單民事案件,庭審可以直接圍繞訴訟請求或者案件要素進行。

第十四條網際網路法院根據線上庭審特點,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的有關規定。除經查明確屬網路故障、裝置損壞、電力中斷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當事人不按時參加線上庭審的,視為“拒不到庭”,庭審中擅自退出的,視為“中途退庭”,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經當事人同意,網際網路法院應當通過中國審判流程資訊公開網、訴訟平臺、手機簡訊、傳真、電子郵件、即時通訊賬號等電子方式送達訴訟文書及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等。

當事人未明確表示同意,但已經約定發生糾紛時在訴訟中適用電子送達的,或者通過回覆收悉、作出相應訴訟行為等方式接受已經完成的電子送達,並且未明確表示不同意電子送達的,可以視為同意電子送達。

經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並徵得其同意,網際網路法院可以電子送達裁判文書。當事人提出需要紙質版裁判文書的,網際網路法院應當提供。

第十六條網際網路法院進行電子送達,應當向當事人確認電子送達的具體方式和地址,並告知電子送達的適用範圍、效力、送達地址變更方式以及其他需告知的送達事項。

受送達人未提供有效電子送達地址的,網際網路法院可以將能夠確認為受送達人本人的近三個月內處於日常活躍狀態的手機號碼、電子郵箱、即時通訊賬號等常用電子地址作為優先送達地址。

第十七條 網際網路法院向受送達人主動提供或者確認的電子地址進行送達的,送達資訊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時,即為送達。

網際網路法院向受送達人常用電子地址或者能夠獲取的其他電子地址進行送達的,根據下列情形確定是否完成送達:

(一)受送達人回覆已收到送達材料,或者根據送達內容作出相應訴訟行為的,視為完成有效送達。

(二)受送達人的媒介系統反饋受送達人已閱知,或者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受送達人已經收悉的,推定完成有效送達,但受送達人能夠證明存在媒介系統錯誤、送達地址非本人所有或者使用、非本人閱知等未收悉送達內容的情形除外。

完成有效送達的,網際網路法院應當製作電子送達憑證。電子送達憑證具有送達回證效力。

第十八條 對需要進行公告送達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簡單民事案件,網際網路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審理。

第十九條網際網路法院線上審理的案件,審判人員、法官助理、書記員、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等通過線上確認、電子簽章等線上方式對調解協議、筆錄、電子送達憑證及其他訴訟材料予以確認的,視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簽名”的要求。

第二十條網際網路法院線上審理的案件,可以在調解、證據交換、庭審、合議等訴訟環節運用語音識別技術同步生成電子筆錄。電子筆錄以線上方式核對確認後,與書面筆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條網際網路法院應當利用訴訟平臺隨案同步生成電子卷宗,形成電子檔案。案件紙質檔案已經全部轉化為電子檔案的,可以以電子檔案代替紙質檔案進行上訴移送和案卷歸檔。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網際網路法院審理的案件提起上訴的,第二審法院原則上採取線上方式審理。第二審法院線上審理規則參照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之前釋出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