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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員騎摩托車醉駕怎麼解決

醉駕 閱讀(2.54W)

駕駛員騎摩托車醉駕怎麼解決

一、駕駛員騎摩托車醉駕怎麼解決?

摩托車醉駕一樣要按照危險駕駛罪來處理,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號)中的內容規定可知,摩托車屬於國家規定的機動車,關於醉駕摩托車行為的處罰,同樣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醉駕摩托車行為觸犯了《刑法》第133條,還要按危險駕駛罪處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醉駕案件的審理時間

《刑法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一十四條: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三、對醉駕的相關處罰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修改的內容規定:

1、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3、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駕的整個解決流程是依法進行的,這不是公安機關的某一位工作人員能隨便處理的。或者有些駕駛員是認為這種小事花錢就能擺平,但權力金錢肯定不能凌駕於國家法律制度上,否則國家也沒有什麼公共秩序可言了。騎摩托車的當事人只能配合公安機關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