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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出車禍找人頂替屬於什麼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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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酒駕出車禍找人頂替屬於什麼犯罪?

酒駕出車禍找人頂替屬於什麼犯罪?

1、交通事故後找人“頂包”,肇事者是出於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犯法但為逃避法律追究仍積極實施妨害作證行為,構成妨害作證罪。

2、替人“頂包”的的沒肇事也不能置之事外。根據刑法規定,明知對方犯罪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構成包庇罪。

3、出於騙保目的發生的交通肇事頂包案中,肇事者因為不符合保險理賠情形找人頂替,之後就可以藉此假象申請保險理賠,保險公司受騙核定賠償後會蒙受不必要的損失,構成保險詐騙罪。

二、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1、第三百零七條:【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虛假訴訟罪】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2、第三百一十條:【窩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3、第一百九十八條:【保險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對於酒駕出車禍找人頂替的情況,顯然是構成了違法行為,對相關情況的認定應當基於實際的犯罪事實而定,特別是對於因酒駕造成了車禍並造成人員輕傷以上傷害的,還需要追究人員的刑事責任,具體情況由司法機關來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