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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審理期間走了有什麼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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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審理期間走了有什麼後果

雖然國家交通局嚴查酒駕,但是仍然有人還是致法律於不顧,致自己的生命於不顧,選擇酒後駕車。酒駕被交警查到是要處罰的,若是酒後駕車造成人員傷亡是要進行刑事案件的審判的,醉駕審理時間有長有短,簡易程式大概20天能夠出結果。如果醉駕審理期間走了有什麼後果?下面小編帶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醉駕審理期間沒錢取保候審不會加重刑罰;其次是否能夠保證人取保候審,需要公安機關的同意;不取保候審,會羈押到開庭,一般不會超過審判執行時間;案子處理完以後才可以驅車;停車費和拖車費一般需要你繳納。如有需要可以來電諮詢。

1、這屬於案件審理期限。根據你說的情況,應該是指刑事案件。

2、刑事案件審理期限,是指從刑事案件從立案的次日起至宣判之日止的期間,是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必須遵守的期限。

3、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適用簡易程式一般是20天,適用簡易程式但是合議制的,是45天,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是90天。

4、如果審理期間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回來後,重新計算審理期間。

5、如果案件需要鑑定、評估的,鑑定、評估時間應當予以扣除。

6、《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7、《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8、《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

一、關於立案標準對現場查獲經呼氣測試,酒精含量達到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釋出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中醉酒標準(≥80mg/100ml)的機動車駕駛人,無論其對檢驗結果是否有異議,均由醫療機構或者具備資格的檢驗鑑定機構工作人員按照規範抽取血樣,及時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測。檢測結果達到醉酒標準的,立案查處。對被查獲後,在呼氣測試或者提取血樣前故意飲酒,經檢測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立案查處。對被查獲後,經呼氣酒精含量達到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前逃跑的,立案查處。

二、關於強制措施的適用對被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無法在刑事拘留期限內完成偵查、起訴、審判工作的,應當變更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被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提請或者決定予以逮捕。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采取逮捕強制措施。對於被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被告人逃跑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審理。被告人歸案、中止審理原因消失後,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限不計入審理期限。對未予以羈押的被告人判處實刑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可以根據生效判決或者裁定將罪犯予以羈押,送交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根據生效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執行通知書予以收監執行。

三、關於機動車的認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中的“機動車”,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項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釋出的《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等有關規定執行,包括各類汽車、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

四、關於道路的認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中的“道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即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然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共通行的場所,不包括居民小區、學校校園、機關企事業單位內等不允許機動車自由通行的通道及專用停車場。對於醉酒在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公眾通行的場所挪動車位的,或者由他人駕駛至居民小區門口後接替駕駛進入居民小區的,或者駕駛出公共停車場、居民小區後即交由他人駕駛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五、關於對訴訟證據的要求“醉駕”犯罪案件,應當移送下列證據及相關案卷材料: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2)有證人的,能證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證言;

(3)酒精呼氣測試檢驗單和血液酒精含量報告單;

(4)血樣提取筆錄或者提取登記表;

(5)執法民警出具的查獲經過說明;

(6)現場查獲的,查獲時拍攝的被告人及其所駕駛車輛的照片或者試聽資料;

(7)其他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包括戶籍證明、駕駛證、行駛證、以前的交通違法情況、前科情況等)查獲後又故意當場飲酒的,根據呼氣測試和血液檢測的結果綜合認定其酒精含量:呼氣測試後當場飲酒的,以呼氣測試結果認定其酒精含量,並從重處罰。呼氣測試的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在提取血樣前逃跑的,以呼氣測試結果認定其酒精含量。“醉駕”案件,原則上不對血液酒精含量作重新鑑定。但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鑑定資格、鑑定樣本錯誤、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除外。

六、關於刑事處罰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酒精含量是反映該種犯罪危險程度的主要量刑因素,駕駛的車輛種類、行駛的道路種類、實際損害後果是重要的量刑因素。同時,還要綜合考慮被告人的認罪態度、曾經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的情況、其他交通違法情況等情節。懲治“醉駕”犯罪,要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應當重點打擊醉酒在公路、城市道路、高速公路上駕駛各類汽車的行為,特別是對醉酒駕駛營運車、公交車、危險品運輸車、校車、單位員工接送車、中(重)型貨車、工程運輸車的,應當判處較重的刑罰。在突出懲治重點的同時,要實事求是地處理好醉酒駕駛超標兩輪電動車、摩托車問題,區別處理好其他情節較輕的“醉駕”案件,以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構成犯罪的,應予入罪;對符合刑罰第十三條規定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的,不認為是犯罪。

1、醉酒駕駛汽車,酒精含量超過180mg/100ml的,或者雖然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但具有以下從重情節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1)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後果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駕駛的;

(3)醉酒駕駛營運車、公交車、危險品運輸車、校車、單位員工接送車、中(重)型貨車、工程運輸車等機動車的;

(4)無駕駛汽車資格的(係指未取得及被吊銷、暫扣、扣留駕駛證的情況。短期超出駕駛證年檢期限及駕駛證被扣完分數的,不屬於無證駕駛汽車資格);

(5)明知是不符合安檢標準或者已報廢的汽車而駕駛的;

(6)在被查處時有逃跑、抗拒檢查、讓人頂替等行為,情節嚴重的;(7)在訴訟期間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8)曾因酒後駕駛三年內、醉酒駕駛五年內被追究的。緩刑只對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無上述從重情節,且認罪認罰的被告人適用。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無上述從重情節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於刑事處罰。

2、醉酒駕駛兩輪、三輪摩托車,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且沒有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後果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酒精含量超過160mg/100ml但在200mg/100ml以下,且沒有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後果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於刑事處罰;酒精含量超過200mg/100ml,或者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後果的,應當給予刑事處罰。

3、醉酒駕駛超標兩輪電動車,沒有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後果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後果,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對於其中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於刑事處罰。

4、並處罰金的,按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計算,以此累加。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並不得適用緩刑。“醉駕”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的,並不因此改變適用緩刑的標準。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免除處罰。

5、醉酒駕駛機動車是酒後駕駛機動車的嚴重情形。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根據前述規定不作為犯罪處理的,可由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

單純醉駕未造成人員傷亡的,處6個月以下的拘役。醉駕造成嚴重事故會加重刑罰。不管怎樣小編還是提醒大家要遵守交通法規,拒絕酒駕,不酒駕是對自己生命負責,對他人負責。身邊朋友喝酒了也要勸他不要酒後駕車可以尋求代駕。實在沒辦法酒後駕車被查處了就應該積極配合交警檢查,否則只會加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