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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5年還是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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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5年還是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隨著路上交通事故不斷髮生,“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這句話被反覆提起。也是我們日常應該要嚴格遵守的。一旦喝酒開車,發生事故的概率也會大大增加,對人民及其財產都是很大的威脅,國家對於這個方面也是嚴格規定,嚴厲處罰,那麼像是醉駕5年還是終生不能取得駕駛證呢?

一、醉駕5年還是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醉駕是指因飲酒而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個人意志,在這種狀態下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於20毫克就算酒後駕駛。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成為醉駕。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相關規定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第二款、第四款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中規定,飲酒或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一次性扣12分。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於醉酒駕駛者,處15日以下拘留,暫扣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駕駛證,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醉酒駕車的判定標準:酒精含量大於(等於)每100毫升血液中80毫克/的行為屬於醉酒駕車。 根據國家《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80毫克的駕駛員即為酒後駕車,80毫克以上認定為醉酒駕車。

《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行為人明知酒後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醉駕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醉駕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對於一般的車輛,醉駕被處罰,吊銷駕駛證之後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照,如果是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則是十年之後才能重新取得駕駛證,而且不得再駕駛營運機動車。醉酒駕駛的後果很嚴重,我們一定要時時保持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