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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電動車醉駕負全責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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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電動車醉駕負全責如何處罰

一、內蒙古電動車醉駕負全責如何處罰

具體要看電動車是否歸屬機動車型別,若未達到機動車標準,則只能以非機動車認定,醉酒駕駛非機動車目前暫無法規約束,不影響事故責任認定。而事故責任則需要根據導致事故的其他直接過錯作為依據。

根據相關部門制定的標準,電動自行車應具備以下特徵:一是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應不大於每小時20公里;二是電動自行車的整車重量應不大於40公斤。符合以上標準的,交警部門認定是非機動車。如果醉酒駕駛該類電動車、電動自行車的整車重量應不大於40公斤。符合以上標準的,交警部門認定是非機動車。如果醉酒駕駛該類電動車上路行駛,不構成危險駕駛罪。

實際上應該說,所有電動車出廠標準都是按照上述標準制定的,但是實際上路的電動車全部超標

因此,如果交警以出廠標準判斷電動車,均是合格,如果交警實測,那肯定算是機動車了。

二、醉酒駕車發生車禍怎麼處罰

根據新交通法規定,醉酒駕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醉酒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一般是負全責,看具體情況而定(如對方存在逆行、闖紅燈等違規情況除外),主要依據交警部門作出的交通認定事故書承擔責任。

醉酒駕車發生車禍怎麼處罰,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處罰有:

酒後駕駛機動車,記6分,罰500元,暫扣駕駛證1--3個月;

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記12分,罰500元,暫扣駕駛證3個月;

醉酒駕駛機動車,記12分,罰2000元,暫扣駕駛證3--6個月,拘留15天以下;

酒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記12分,罰2000元,暫扣駕駛證6個月,拘留15天以下;

一年內有醉酒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第九十一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在交通法的規定下,駕駛非機動車輛的也是需要注意交通法規的,行人和車輛的安全不僅需要自己的注意,同樣也需要周邊人或者的注意。交通安全在人們日常生活中是佔據比較重要的位置的,廣大群眾和駕駛員應當注意相關安全措施的防範,遵守交通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