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車輛交通>醉駕>

醉駕距離犯罪的界限是什麼?

醉駕 閱讀(1.65W)

醉駕距離犯罪的界限是什麼?

駕駛員進行飲酒駕駛的情況分為醉駕、酒駕兩種,行為。其中若構成危險駕駛罪的應當承當更大的法律責任,危險駕駛罪就包括醉駕行為,若是構成相關人員受傷的還應當另行判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造成一人以上重傷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有酒駕、毒駕等其他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在其他犯罪情節相同的情形下,重傷一人和不能賠償數額達到三十萬元是交通肇事罪與危險駕駛罪的分水嶺。

如果酒駕行為人是由於過失造成交通事故,不論事故的後果多麼慘烈,被告人都只能構成交通肇事罪,而不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辦理醉駕刑事案件的意見)第一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未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也就是血液酒精含量低於80毫克/100毫升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八種危險駕駛罪從重處罰的情形,包括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有逃逸情節、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機動車、駕駛載客的營運車、逃避或阻礙檢查、曾因酒後駕車受過處罰、有超員超載超速或無駕駛資格、偽造變造機動車號牌等其他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等其他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也就是說只要醉駕行為人具備上述八種情形當中的一種或多種情節,醉駕入刑就是確定的,基本沒有商量的餘地。

被判處刑罰的“酒駕”行為人除了人身自由要受到限制,造成交通事故的還要承擔附帶民事賠償責任。民事賠償的範圍包括被害人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如果“酒駕”沒有達到入刑的標準而又造成了人身損害,行為人不但要承擔上述內容的賠償,還有可能需要面對受害方提出的殘疾賠償金、後續治療費、死亡補償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更多的財產損失賠償要求。

廣大駕駛員在醉駕行為發生時便是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同時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駕駛人員不可無視其存在,這是關係到他人與自己的生命安全,當然若是並屬於醉駕行為的範疇之內相關執法人員也會酌情而定,所以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是一定要及時的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