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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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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根據國家《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成為醉駕。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要是醉駕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話,可以不認為構成犯罪或者免於刑事處罰。而除了刑事責任外,對於醉酒駕駛的行為,還需要承擔行政方面的責任,接受相應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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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機動車與行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1、責任劃分

2008年12月,張某騎自行車與鄧某駕駛的電動車相撞致張某9級傷殘,雙方均未報案。關於賠償費用,張某出院後自行治療花去醫療費100元及鑑定費1300元負擔,雙方有爭議。本案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雙方均為非機動車,不適用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只能適用《民法通則》有關一般民事過錯責任的規定。張某自行車帶筐及棍裝網兜,給其他車輛正常行駛帶來不便;鄧某電動車行速高於自行車,在其行駛的過程中應當顧及同向行駛中的車輛,注意道路交通安全,但其疏忽大意,對前方觀察不周,超越張某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受傷,故此次事故的責任劃分應按我國民法中的混合過錯原則,鄧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賠償張某各項物質經濟損失的60%,張某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自負損失40%。


  2、賠償範圍

張某出院後為治療與受傷傷情有關的醫療費應由鄧某負擔;張某自行支付的鑑定費,系用於自己所受傷殘程度的鑑定,故應作為其受損失的一部分由鄧某按責任比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