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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酒精含量多少屬於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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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酒精含量多少屬於酒駕

法律規定酒精含量多少屬於酒駕

對有飲酒駕駛嫌疑的車輛駕駛人,交警可使用呼氣式酒精測試儀,對其進行檢驗。被檢人在檢驗結果上簽字,如被檢人拒絕簽字,則由兩名交警記錄註明即為有效。

對於車輛駕駛人拒絕進行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當場否認呼氣酒精檢驗結果,或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測試超過醉酒臨界值的,以及車輛駕駛人酒後發生交通事故的,由交管部門或就近縣級以上醫療機構抽取當事人靜脈血液檢驗酒精含量。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為飲酒駕車;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為醉酒駕駛。

二、酒駕出事故保險公司賠償嗎

為了使被保險人注重控制風險,避免被保險人因投保而對風險疏於防範以及由此產生的事故率的增高,保險公司對於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制定了一套免賠率制度。具體規定參照條款第十七條:在車輛發生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承保範圍內的損失時,保險公司只負責損失額度×(1-免賠率)的部分,損失額度×免賠率這部分需由被保險人自己承擔。另一方面,為避免因免賠率制度使保戶在遭受大事故時蒙受損失,保險公司又設計了不計免賠特約險。不計免賠特約險是指車輛發生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承保範圍內的損失時,保險公司對損失額度×免賠率這部分金額負責賠償。(注:保險公司規定必須在已投保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本險。)

因為《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交通管理法而不是保險管理法,禁止酒後駕車,只是從交通管理的角度考慮。對於保險是否賠償,必須由《保險法》、保險合同條款進行特別的規定。理論上,是否違反交通法規,對於保險賠償並無影響。因為汽車保險就是在轉嫁各種風險,無論這些風險是不是違章造成的,保險公司都應該負擔下來。如果要想不賠償保險金,那麼保險公司就必須在保險合同條款中,把酒後駕車作為免除保險賠償責任的情形寫出來。一旦駕駛員酒後駕車出事故,保險公司可以依據這些合同條款拒賠。這樣的合同條款,稱之為“責任免除條款”。

但是,《保險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於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由於這種“不賠償”的條款,會對駕駛員、車主、受害者產生重大不利後果,保險公司就應該在投保的時候,特別提醒車主注意一下,讓他們瞭解和接受。如果他們不接受,可以選擇不投保、或者向其他保險公司投保。否則車主事先不知道這些,投保、交了保費,出事後保險公司卻不賠償,那對他們的打擊太大了,會讓人覺得保險公司缺乏誠信。

綜合上文的內容,我們發現要是機動車駕駛人員體內的酒駕含量達到了20mg/100ml的話那麼就會認定為酒駕,而此時要是酒精含量超過了80mg/100ml的,就會屬於醉駕。而醉駕行為在我國不僅僅是交通違章行為,同時還會被認定為危險駕駛罪,追究駕駛人員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