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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出游出車禍責任怎麼劃分?

交通事故責任 閱讀(9.99K)

一、組織出游出車禍責任怎麼劃分?

組織出游出車禍責任怎麼劃分?

(一)發生交通事故後,根據當時情況可以分三條路:

1、如果損失不大或只有輕微財產損失,雙方協商解決。

2、如果雙方事故較大,財產損失大或者有人員受傷,馬上報警並通知保險公司。

3、如果發生大的人員傷亡事故,向事故發生地交警部門報警,撥打120並通知保險公司,千萬不要駕車逃逸,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如果造成事故現場無法認定,逃逸方要承擔主要或全部責任,為以後的權利主張埋下了很大的隱患。如果造成人員死亡,並在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根據《刑法》的規定,還要承擔刑事責任,為以後的量刑造成隱患。

(二)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

交警部門接到報警電話後會及時出警,事故當事人要積極配合,對交警部門事故勘察過程中出現的情況要積極協助,如實陳述現場發生的情況,為交警部門及時出具事故認定打好基礎。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處理規定》,交警部門一般會在事故發生後10天內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在勘驗,鑑定後5日內出具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有四種形式,全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無責任。當事人對事故認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認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交警部門提出複核。該複核將是最終複核。  (三)及時對財產損失進行評估。

一旦發生交通事故,主要就是車輛的損失和人員的傷害。對於車輛的損失,可以要求交警部門委託物價部門對事故車輛進行損失評估。該評估的損失可以在以後的調解或訴訟中,作為向事故對方請求賠償的依據。

(四)及時搶救受傷人員。

對受傷的人員要進行及時搶救,對住院期間的花費單據和病歷要儲存好。對住院期間的誤工收入,陪護人員的護理費用要出具證明以及必要的營養費由醫院在醫囑中註明。如果受傷嚴重可以出院後進行傷殘鑑定,鑑定傷殘等級,護理人員,護理天數等法定事項。

二、調解或者訴訟

1、在交警部門的調節。事故雙方當事人可以在交警部門主持下,通過友好協商,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調節生效後,賠償義務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交警部門的調解並不影響當事人向法院通過訴訟解決。

2、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通過法院訴訟解決,可以更大的維護當事人的權益,因為法院會在公平,以公正為前提作出裁決,該裁決具有最終的權威性,具有權威的公示效力,並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在訴訟過程中要注意對造成的損失,做好舉證準備,準備必要的單據、鑑定材料、準備好相應的法律依據等,必要時可以委託律師來幫助。只有這樣才能維護好自己的權益,防止對方濫用權利。

組織出游出車禍後,事故當事人應當首先拍照,並且進行協商。如果協商未果,或者事故較為重大,事故當事人應當報警,讓交警部門主持進行調節。交警部門一般會在事故發生後10天內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如果一方當事人不服,可以向法院上訴,來維護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