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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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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怎麼寫?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怎麼寫?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屬製作式文書,主要由首部、認定內容、尾部三部分組成。

(一)首部

1. 標題

在文書頂端正中寫明“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字樣。

2. 編號

在標題正下方注出案件編號“第××號”。

3.責任認定的時間及地點

如:“時間:1998年10月28日下午2時30分

地點:××市××街南段”

4.案由過渡語

繼時間和地點之後,另起一行寫明下一段文字:

“對於19××年×月×日×時×分發生在××(寫明事故發生的路段)的×××(事故一方人姓名)和×××(事故另一方人姓名)交通事故,經本機關現場調查,分析研究後,做出如下責任認定。”

(二)認定內容

這是該責任認定書的關鍵專案,應用分條分項的方式一一寫明分析認定的具體內容。分析應依據交通現場勘查、詢問見證人及車輛檢驗等情況進行推論,說明負有責任的一方因何原因,違反了交通管理法規的哪一條,以致造成了該交通事故,據此應負此起事故的什麼責任。分析應入情入理,合理公正,提出的違章依據與後面的責任認定結果要緊密關聯,互為因果,嚴密無間。

繼認定結果之後用“特此認定”公文落款語結尾,右下角加蓋認定機關公章,並註明承辦人姓名、年月日,並加蓋承辦單位公章。

(三)尾部

根據交通法規有關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的,有權向做出該責任認定書的上一級交警部門申請重新認定。據此在尾部應寫明“此認定書,已於××××年×月×日向當事人各方宣佈,當事人不服的,可在接到認定書後15日內向××交警大隊申請重新認定”。

最後寫明本責任認定書分送的形式:(一式兩份,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存檔)。

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複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交通事故發生後,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要求來進行處理,但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應當以交警部門事故責任認定的情況來具體認定,交警部門一般需要對事故現場進行合法的勘查後作出事故責任認定,並按照法律規定的依據來進行賠償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