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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有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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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有何作用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有何作用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交通事故認定的目的在於解決當事人間因交通事故這一民事侵權行為而產生的損害賠償糾紛。交通事故認定書主要起一個事實認定、事故成因分析作用,是一個專業的技術性的分析結果。認定書具有證據效力,但不是進行損害賠償的當然依據。

1、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性質來看是一種證據,且與物證、書證、勘驗筆錄等不同,他是一種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根據一定的專業技能按照一定的原則和方法,通過分析與論證來確定當事人是否應當承擔一定責任的過程。

2、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交通警察機關對違章當事人的行政處罰的證據,應當是順理成章的,但直接作為民事訴訟的責任承擔依據及刑事責任的依據卻與證據法基本理論不符,因為是否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以及應當賠償多少損失,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據相關的證據(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以及其他證據)經過分析後才能予以確定,這根本不是交通警察機關的職責範圍。

3、交通法明確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安全法及國務院、公安部的相關規定明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交通法第73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後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後三十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4、公安部頒佈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中依據事故的種類分別出具兩份名稱不同的認定書:

一種是按照簡易程式處理而製作的“事故認定書”,

一種是按照普通程式或一般程式處理而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其內容與格式有些不同。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做出的一種責任劃分,並不是對事故當事人進行的行政處罰。要是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的話,不能提起行政訴訟或行政複議,只能申請複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