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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認定書什麼時候做出

交通事故責任 閱讀(1.37W)

交通事故認定書什麼時候做出

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交警部門作出的責任認定書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所以事故雙方往往都比較關心交通事故認定書什麼時候做出。關於這點,法律上是有規定的。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作出期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並送達受害一方當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

二、不服救濟

當事人如果對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可以自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其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複核申請後5日內,就會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公安交管部門受理複核申請的,如果認為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式的,作出複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對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重新調查、認定;如果認為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認定公正、調查程式合法的,就會維持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內容。向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複核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以一次為限。

從上文的介紹中,我們可以知道,一般情況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作出的時間是自現場調查之日起的10日內,如果存在逃逸情況的話作出責任認定書的時間還是10日,但起算時間是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之日起。所以說,不同情況下作出責任認定書的期限都是不一樣的。本站為你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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