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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主次的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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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主次的標準是什麼?

交通事故在日常生活中並不少見,發生交通事故後,如何確定賠償問題常常使我們感到頭疼。事實上,交通事故的確定賠償的根據是交通事故的責任負擔。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有主次之分,負主要責任的承擔大部分賠償責任。那麼,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主次怎麼劃分呢?本站小編為您答疑解惑。

一、交通事故責任的分類

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應當負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

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二、交通事故主次責任如何確定

(一)在交通事故處理中,我們經常會看到交警的事故認定書上認定一方負主要責任。

但主次最終要體現在多少比例上才有意義。如果你認為主要責任是指90%,我認為主要責任是指51%,到底主要責任是指百分之多少呢?如果沒有法律規定,會讓當事人無所適從。實踐中,有些保險合同條款中,規定了所謂主要責任、次要責任的比例,但是也不絕對一樣,有規定主要責任是60%,也有規定是70%。可是,這個比例的法律依據到底從何而來呢,卻很少有人能弄清楚。

(二)事實上,作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法規,2004年公安部頒佈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並沒有規定具體的比例。

目前,可以瞭解到的其它唯一一個法律法規依據是1993年5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6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釋出的《北京市實施〈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若干規定》,其中的第六條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應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負全部責任者,承擔符合規定損失的100%;負主要責任者,承擔符合規定損失的60%至80%;負同等責任者,各承擔符合規定損失的50%;負次要責任者,承擔符合規定損失的20%至40%;三方以上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參照上述原則確定。不過,《北京市實施〈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若干規定》早在1999年就失效了。

所以,可以肯定的說,目前對於責任具體的比例劃分,已經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了。但在司法實踐中,大家約定俗成、反覆使用,就形成了一種慣例。我們今天還是可以感受到該慣例的存在。從這個意義上說,確定責任比例,實際上成了法官一種酌情確定的情形,從55%至90%,都是有可能的。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大部分的判決還是以70%和30%確定主次責任的承擔比例。

綜上所述,道路交通事故有四種責任形式,但這四種責任在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規定,這是為了避免交通警察和法官在處理交通事故糾紛時過於機械,給予他們充分的根據案件真實情況自由裁量的權力。雖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在具體實踐中依然有一定的慣例供我們處理糾紛。因此對於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主次的問題,要根據具體實際情況來認定判斷。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十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