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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管部門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時限

交通事故責任 閱讀(10K)

交管部門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時限

在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以後,需要交管部門對事故的責任進行認定,此時,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就是關於事故責任大小確定的初步證明檔案。那麼,在發生交通事故以後,交管部門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時限是多久?

交管部門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時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交管部門應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做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具體時間並未做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報警,應當及時趕赴現場,對未造成人身傷亡,事實清楚,並且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在記錄事故情況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

對屬於前款規定情況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式處理,並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可以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

對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需要勘驗、檢查現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勘查現場工作規範進行。現場勘查完畢,應當組織清理現場,恢復交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根據《道交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交管部門做出事故認定的時間期限分為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適用簡易程式處理,並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

交管部門或交警接到交通事故報警,應及時趕赴現場,對未造成人身傷亡,事實清楚,並且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在記錄事故情況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這種情況下,適用簡易程式,交警應當場做出事故認定書。

第二種情況,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警對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需要勘驗、檢查現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勘查現場工作規範進行。現場勘查完畢,應當組織清理現場,恢復交通。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三種情況,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專門機構進行鑑定。鑑定結論應當由鑑定人簽名。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規定,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進行重新檢驗、鑑定。重新檢驗、鑑定應當另行委託檢驗、鑑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鑑定機構另行指派鑑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鑑定報告影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鑑定以一次為限。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對交通事故認定做出了不同的規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通過上文中,小編為您介紹的有關規定可以看出,交管部門認定交通事故的時效是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只要求交警部門及時出具相關的認定書即可。關於交警部門事故認定書的作用以及事故認定書的的內容,如果你需要了解的,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獲得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