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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36種行為全責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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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36種行為全責是什麼

首先第一個要全權負責的行為是如果肇事者是違反了交通訊號燈的話,這個行為在法律層面上來說是應該承擔全部責任的,比如說肇事者在這個路口過馬路,明明交通訊號燈是紅燈,但是肇事者因為趕時間或者是其他原因,硬闖了過去而導致了這起交通事故的話,那麼這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就在於這個肇事者司機。

第二種需要負全部責任的情況是在通過路口是時,相關的交通人員做了放行的指示手令,但是當事人沒有讓行應該先放行走的人的話,這種行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相關交通法中也是應該承擔全部責任的,所以司機在遇到放行訊號時也應該要格外的注意禮讓其他車輛,尤其是應該禮讓先放行的車輛。

第三種情況還是遇到了放行的指示的,但是這個指示出來之後這個當事人如果要轉彎了的,並且在轉彎這個過程中有直行車輛駛來,或者是正好遇到也被同樣放行的行人因未禮讓而造成交通事故的,這個時候肇事者司機也同樣要承擔全部責任。

第四種是在訊號指示不能夠右轉彎和不能夠在t形路口直行的時候,這個時候司機還不禮讓放行的車輛和行人的,這個時候發生意外了的要承擔全部責任

第五個是在交通匯合的時候,支路車輛應該主動讓道幹路車輛,如未禮讓也該承擔全部責任

第六點這個當事人支路和幹路不分的,並且同類車沒有禮讓右邊來車的也是全權負責

第七點這個當事人司機支路和幹路不分的,非機動車沒有主動禮讓機動車的,不是公交車電動車的車輛應該禮讓公交車和電動車輛

第八種情況如果在駕駛過程中,相對方向的同一種車輛相遇的,這個時候如果司機想要左轉彎的應該主動禮讓直行車輛和需要右轉彎的車輛

第九種的是如果司機想要進入這個環形路口的,但是也應該要禮讓這個已經在環形路口內的車輛

第十種情況是現在駕考過程中最重要的一條駕駛要求,無論司機駕駛車輛在什麼路口,尤其是在人行橫道的都應該要及時的禮讓行人

十一條、如果司機迫不得已要進入非機動車道行駛的話,那麼這個時候就應該主動的禮讓非機動車輛,一旦因為未禮讓而導致的交通事故的,那麼這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在於這個機動車輛的司機。

十二條、是機動車輛駛入人行橫道沒有禮讓行人的,這點是非常嚴重的行為。

十三條、非機動車進入機動車道沒有禮讓機動車的。

十四條、非機動車道沒有禮讓行人的。

十五條、非機動車不遵守交通規則未禮讓機動車和行人的。

十六條、行人進入非機動車道但是沒有讓非機動車的。

十七條、行人違規進入機動車的沒有讓機動車的。

十八條、行人沒有遵守交通規則進入人行橫道的。

十九條、機動車變道沒有讓本來原道車的。

二十條、機動車進入了公交車道的。

二十一條、公交車進入其他機動車道路的。

二十二條、輔路車道沒有讓主幹路道的。

二十三條、各路車輛違反借道行駛規則的。

二十四條、違法交通規則中禁行指令的。

二十五條、違反導向交通指令的。

二十六條、車輛逆向行駛的。

二十七條、違規掉頭的。

二十八條、違章車輛匯合的。

二十九條、違規超車的。

三十條在、非法路段停車的。

三十一條、機動車非法進入管制車道。

三十二條、倒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三十三條、開關車門妨礙其他車輛行人的。

三十四條、追尾其他車輛的。

三十五條、自身原因發生交通事故的。

三十六條、違規交通規則進入高速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