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訴訟有什麼流程
1、起訴
(1)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
受理後,法院開始執行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具體開庭事宜。
(3)開庭審理;
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舉證質證,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法庭辯論。
(4)調解;
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
2、上訴
上訴向法院承辦人遞交上訴狀,並按規定交納上訴費,5日內法院向對方當事人送達上訴狀副本,對方15日內進行答辯二審審理維持原判改判發揮重審宣判後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如不服,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二審立案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交通事故訴訟需要哪些材料
民事起訴狀,人民法院和每位被告各一份;
交通事故證據材料,主要包括:
1、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病歷和診斷證明;
3、用以證明交通費的正式票據;
4、受害人及近親屬的戶籍證明,如受害人系農村戶口,最好提供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證明;
5、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傷殘的證明;
6、被扶養人與受害人系近親屬的證明,以及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證明;
7、其他證據材料,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