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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耿馬傣族佤族自治縣XX | 民事判決書

交通事故賠償 閱讀(8.65K)

    雲南省耿馬傣族佤族自治縣XX

雲南省耿馬傣族佤族自治縣XX 民事判決書

    民事判決書

    (2022)雲0926民初163號

    原告:方X(死者劉XX妻子),女,1988年8月6日出

    生,漢族,雲南省巍山自治縣人,無業,住雲南省大理XX

    巍山自治縣XX,現住雲南省大理XX巍山自

    治縣廟街鎮宗旗廠479號。

    原告:劉XX(死者劉XX父親),男,1964年9月20

    日出生,漢族,雲南省巍山自治縣人,務農,住雲南省大理自

    治州巍山自治縣XX。

    原告:蘇XX(死者劉XX母親),女,1965年4月5日出生,漢族,雲南省巍山自治縣人,務農,住雲南省大理XX巍山自治縣廟街鎮宗旗廠479號。

    原告:劉XX(死者劉XX長子),男,2011年11月3

    日出生,彝族,雲南省巍山自治縣人,學生,住雲南省大理自

    治州巍山自治縣XX。

    原告:劉XX(死者劉XX長女),女,2018年11月26日出生,漢族,雲南省巍山自治縣人,學齡前兒童,住雲南省大理XX巍山自治縣廟街鎮宗旗廠479號。

    劉XX、劉XX共同法定代理人:方X(原告劉XX、劉XX監護人),女,1988年8月6日出生,漢族,雲南省巍山

    自治縣人,住雲南省大理XX巍山自治縣XX,現住雲南省大理XX巍山自治縣廟街鎮宗旗廠479號。

    五原告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趙XX,男,雲南山海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許可權:特別授權代理。

    五原告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段莎磊,女,雲南山海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許可權: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周XX,男,1984年5月25日出生,漢族,雲南省臨翔區人,駕駛員,住雲南省臨滄市臨翔區螞蟻堆鄉一水村委會新XX。

    被告:段XX,女,1982年6月10日出生,漢族,雲南省臨翔區人,住雲南省臨滄市臨翔區XX,現住雲南省玉溪市紅塔區玉興XX。

    委託訴訟代理人:段XX(段XX丈夫),男,1982年7

    月22日出生,漢族,湖北省京山縣人,住雲南省臨滄市臨翔

    區那布巷25號,現住雲南省玉溪市紅塔區玉興XX。代理許可權: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中國XX公司,營業場所:雲南省玉溪市華寧縣寧州街道寧榮街北XX1-4樓。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9153XXXX9816905D。

    負責人:王XX,該支公司經理。

    原告方X、劉XX、蘇XX、劉XX、劉XX訴被告周XX、段XX、中國XX公司(以下簡稱“人壽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22年2月7日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式,於2022年

    3月24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方X、蘇XX及五原告委託訴訟代理人趙XX、段XX,被告周XX,被告段XX委託訴訟代理人段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人壽保險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

    案現已審理終結。

    五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賠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914,582元,其中先由被告人壽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進行賠償,保險不足賠償或不屬於保險賠償的費用由被告周XX、段XX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判令三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21年10月1日,死者劉XX駕駛車牌為雲LXXX號重型自卸貨車(貨箱載物空載)沿323國道由耿馬往羊頭巖方向行駛,15時20分許,車輛行駛至瑞金-清水河(原瑞臨線)323國道K2868+900M處時,其所駕駛車輛與對向由被告周XX駕駛的雲FXXX號重型自卸貨車(載碎石)相撞,相撞後劉XX駕駛的車輛起火,造成劉XX當場死亡,兩車受損。經耿馬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第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XX(死者)行經劃有中心單實線的路段越線行駛,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被告周XX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貨箱載物超過核定載重量,遇緊急情況時採取制動措施不及時承擔事故發生的次要責任。因事故造成劉XX當場死亡,車輛毀損,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相關責任劃分,請三被告按照40%比例承擔如下損失:1.喪葬費22,724.6元;2.死亡賠償金408,000元;

    3.被扶養人生活費211.293.4元;4.交通費(處理喪葬事宜)5000元;5.誤工費(處理喪葬事宜)5000元;6.食宿費(處理喪葬事宜)5000元;7.財產損失157.564元;8.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元;以上八項合計914,582元。被告周XX所駕駛車輛系被告段XX所有,被告周XX是被告段XX的僱員,該車輛在被告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先由被告人壽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對本案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賠償,保險限額不足以賠償或不屬於保險賠償的部分,由被告周XX、段XX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另,死者劉XX生前不僅育有兩個未成年孩子,因母親年滿56歲,且是殘疾人,日常無收入來源,生前也由死者進行扶養,現家庭失去經濟支柱,生活困難。鑑於上述事實及理由,特訴請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支援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周XX辯稱,自己與段XX屬於有償勞務關係,對於

    賠償責任問題,其認為自己也有一部分責任,因為拉的石頭超

    載了,並且是其本人要求拉這麼多貨物的,超載原因是市場上基本上都是超載拉貨,事故發生後自己沒有向原告墊付過任何款項。

    被告段XX委託訴訟代理人段XX辯稱,被告段XX已經墊付了10萬元的安葬費,但是收據上寫的是周XX的名字,該款已經直接支付給原告方,該費用待保險公司理賠後需要原告方返還。同時被告段XX還支付了3000元撥車費,以及車上的貨物損失是2042元,共計5042元,該費用也要求由保險

    公司進行理賠。最後,被告段XX對原告方要求按照40%劃分責任有異議,其認為應按照三七比例劃分責任。

    被告人壽保險公司辯稱,雲FXXX號重型自卸貨車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第三者險(責任限額200萬元),保險期間自2021年9月10日12時至2022年9月10日12時止,被保險人為段XX。保險公司對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時間、地點、責任劃分、投保情況等無異議,但因本起事故,保險公司承保車輛駕駛員承擔的是次要責任,因此對超出交強險範圍的賠償比例,答辯人只應承擔30%的賠償比例。保險公司對原告訴請各項損失意見如下:1.針對原告訴求喪葬費22,724.6元;對喪葬費按56,811.5元賠償沒有異議,根據交通事故認定的責任比例,對超出交強險範圍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只應承擔30%的賠償比例,即17,043元。2.針對原告訴求死亡賠償金408,000元;對死亡賠償金按750000元賠償沒有異議,根據交通事故認定的責任比例,對超出交強險範圍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只應承擔30%的賠償比例,及171000元。3.針對原告訴求被扶養人生活費211293.4元。首先,保險公司認為死者的兒子現在已滿11歲,其被扶養人生活費應按7年計算,女兒已滿4週歲,其被扶養人生活費應按14年計算;其次,保險公司認為死者母親不滿60週歲,且在本案中沒有提交其無勞動能力主要靠死者扶養的證據,故母親蘇XX的被扶養人生活費不應當得到支援。4.針對原告訴求交通費5000元、誤工費5000元住宿費及伙食費5000元,保險公司認為喪葬費已經包託了在處理喪事過程中的所有費用,上述費用系重複主張,不

    應得到支援。5.針對原告訴求財產損失157,564元;首先,車輛損失計算標準保險公司不予認可,其認為車輛損失認定的金額應當由專業機構進行認定;其次,保險公司承保車輛駕駛員承擔的是次要責任,對超出交強險範圍的賠償其只應承擔30%的賠償比例。6.針對原告訴求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元;首先,承保車輛駕駛員僅承擔次要責任,故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其次,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性質是對侵權人的一種懲罰性賠償義務,是基於侵權行為而產生的民事賠償責任。因此其賠償義務人應當是侵權人,而非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不具有承擔該項損失的義務。7.本案訴訟費依照《保險法》及保險合同,不應由保險公司支付。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以下證據:A1、原告《戶口簿》原件1本、《身份證》影印件、《結婚證》原件1本(持證人為劉XX)、《殘疾人證》原件1本;A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原件3頁;A3、《居民醫學死亡(推斷)書》《死亡通知書》《遺體火化證明》《骨灰寄存證明》原件4頁;A4、《法醫病理司法鑑定意見書》影印件9頁;A5、被告方投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電子保單)》《車輛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單(電子保單)》影印件各1頁;A6、《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雲南省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影印件各1頁;A7、屍袋收款收據原件1份,收屍、實木盒、安裝收款收據原件1頁;A8、交通食宿費用發票及微信轉賬記錄影印件20頁;A9、《申請》原件1份;A10、庭後提交的《申請離婚登記證明書》

    《離婚協議書》《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影印件各1份;A11、庭後提交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電子保單)》《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單(電子保單)》彩印件各1頁;A12、庭後提交的《證明》原件一份;B1、《收條》原件1張;B2、《收款收據》原件1張;到庭原被告對以上證據真實性均無異

    議,本院予以確認並在卷佐證。

    依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21年10月1日,死者劉XX駕駛車牌為雲LXXX號重型自卸貨車(空載)沿323國道由耿馬往羊頭巖方向行駛,15時20分許,當其行駛至瑞金-清水河(原瑞臨線)323國道K2868+900M處時,其所駕駛車輛與對向由被告周XX駕駛的雲FXXX號重型自卸貨車(載碎石)相撞,相撞後劉XX駕駛的車輛起火,造成劉XX當場死亡,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耿馬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於2021年11月19日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XX(死者)行經劃有中心單實線的路段越線行駛,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被告周XX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貨箱載物超過核定載重量(核定載重量為1537噸,實際載重量為4256噸),遇緊急情況時採取制動措施不及時,承擔事故發生的次要責任。

    被告周XX駕駛的雲FXXX號重型自卸貨車,登記所有人為被告段XX。該車輛向被告人壽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商業第三者險(200萬元),投保人為段XX,交強險承保期限為2021年9月10日12時00分起至2022年9月10日

    12時00分止,商業第三者險承保期限為2021年9月11日00時00分起至2022年9月10日24時00分止,該事故發生在

    承保期限內。

    2021年10月1日,雲南永鼎司法鑑定中心受耿馬自治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的委託,於2021年10月31日對死者劉XX的死亡作出《法醫病理司法鑑定意見書》,認定依據劉XX屍表檢驗,其損傷為全身燒傷炭化,面顱骨外露,胸腹部燒傷深達胸腹腔,部分臟器外露、燒焦碳化、四肢缺失,劉XX系燒傷死亡。

    另查明,原告劉XX、蘇XX夫妻共生育二名子女,兒子劉XX(已死亡),女兒劉XX(已成年)。事故發生後,被告段XX先行向原告方墊付了10萬元賠償款。死者劉XX母親蘇XX(原告)於2012年7月27日經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為聽力四級殘疾等級,其監護人為原告劉XX。2020年7月12日,死者劉XX以46.6萬元的裸車價格購買了其駕駛的雲LXXX號重型自卸貨車,事故發生後,該車輛已報廢,並由雲南省工業和資訊化廳於2022年1月11日出具了《雲南省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長子劉XX系死者劉XX與前妻字芽串共同生育,雙方於2014年2月28日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約定原告劉XX扶養權歸死者劉XX,其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由死者劉XX負擔,女方字芽串不承擔扶養費;現劉XX跟隨繼母方X、爺爺劉XX、奶奶蘇XX生活。死者劉XX駕駛的雲LXXX號重型自卸貨車,該車輛向案外人中國XX公司投保機動車交強險、

    商業第三者險(100萬元)、機動車損失保險(312.200元),投保人為劉XX,商業保險承保期限為2021年7月14日00時00分起至2022年7月13日23時59分止,該事故發生在承保期限內。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應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參照《2021年雲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有關費用的計算標準》,對合理合法的部分本院予以確認。

    一、關於該次事故造成原告的損失費用。

    1.喪葬費56,811.5元予以確認。

    2.死亡賠償金750000元予以確認。

    3.對被扶養人生活費:確認兒子劉XX生活費98276元;確認女兒劉XX生活費184,267.5元;母親蘇XX因其於2012年認定為聽力四級殘疾,且事故發生時實際年齡已經超過我國女性退休年齡55週歲,其作為死者的被扶養人,其生活費245,690元理應得到支援。三項合計528,233.5元。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額24569元,故對本案應扣除在共同的扶養時間每年超過24569元的部分。本案中,扣減共同的扶養時間裡超出的98276元生活費,此次事故造成的被扶養人生活費總額因為429957.5元。

    4.交通費,考慮到劉XX死亡,原告方需前往事故地辦理喪葬事宜等情況,酌定支援5000元。

    5.誤工費,因處理喪葬事宜,酌情支付3000元。

    6.食宿費,因處理喪葬事宜,酌情支付3000元。

    7.車輛損失,參照報廢車輛投保的機動車損失保險核定的

    保險金額312.200元予以支援。

    8.精神損害撫慰金,因死者劉XX系當場燒死,死狀極慘,原告方妻兒老小對劉XX的死亡承受了巨大的痛苦,使原告方精神受到重大打擊,根據死者劉XX在家中的作用,結合原告方家庭情況,確認精神損失撫慰金50,000元。

    以上八項合計1609,969元。

    二、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問題。

    對於責任承擔的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此次交通事故被告周XX駕駛的雲FXXX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人壽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商業第三者險,故對五原告的損失,先由被告人壽保險公司在其承保交強險的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再由其承保的商業第三者險根據保險合同約定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按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同時,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本案中,被告周XX明知自己所拉碎石已經嚴重超載(超載達176.9%),仍然違規上路,雖然其未佔道行駛,在事故認定中負次要責任,但嚴重超載的行為加重了兩車相撞後車輛瞬間起火造成劉XX當場燒死的損害後果,故對本案造成事故責任比例大小應結合事故發生原因、事故造成的損害後果等因素綜合考量,責任比例確定在40%與60%較為合理,即被告方對此次事故應承擔40%的次要責任,死者劉XX應承擔60%的主要責任。

    本案事故中,被告方投保的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8,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事故造成劉XX死亡,對五原告的損失,因首先在交強險中予以扣減,即:XXX元-18000元=14969元。商業第三者險中按照40%的比例計算支援,即:1427.969元x40%=571187.6元。綜上,五原告起訴各項賠償費用數額為914,582元,實際支援金額為753187.6元(182000元+571876元),對多訴部分費用本院不予支援。因被告段XX先行墊付五原告100,000元賠償款,且各方當事人均同意在本案中一起處理,對該墊付款由被告人壽保險公司直接向被告段XX支付,剩餘653,187.6元保險理賠款由被告人壽保險公司直接向五原告支付。對被告段XX要求賠付的3000元撥車費,以及車上的貨物損失2042元,不屬於本案處理範疇,被告段XX可通過其他合法途徑解決。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正)第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正)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中國XX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原告方X、

    劉XX、蘇XX、劉XX、劉XX死亡賠償金、財產損失共182,000元;在商業第三者險範圍內賠償原告方X、劉XX、蘇XX、劉XX、劉XX各項費用共571,187.6元;兩項合計753,187.6元,扣除被告段XX代為墊付的100000元,還需支付653187.6元。

    二、由被告中國XX公司返還被告段XX代為墊付的保險理賠款100000元。

    三、駁回原告方X、劉XX、蘇XX、劉XX、劉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946元,減半收取6473元,由原告方X、劉XX、蘇XX、劉XX、劉XX負擔1142元,由被告中國XX公司負擔533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雲南省臨滄市中級人民法院。

    雙方當事人均服判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後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