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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駕駛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應該賠嗎?

交通事故賠償 閱讀(3.26W)

無證駕駛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應該賠嗎?

無證駕駛是交通違章行為中的一種,發生交通事故後一般是在交通強制保險範圍內賠償,那麼無證駕駛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應該賠嗎?本站小編就此項問題做了詳細介紹,歡迎瀏覽!

近日,某保險公司因未履行免責條款的告知義務,被法院判決向“無證駕駛”的被保險人支付了保險金。

2005年9月,邱某在安縣沸水鎮購買了一輛兩輪摩托車,並在某保險公司綿陽中心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綜合保險,保額10萬元。當年10月14日,邱某駕駛該摩托車在沸水鎮與行人鄧某相撞,造成鄧某死亡。邱某向死者家屬支付了90119.75元賠償款後,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以邱某發生事故時無駕駛證而拒賠。邱某表示,事故發生時,他的駕駛證還未核發下來,投保時保險公司的業務人員未告知他“無駕駛證,保險人不予賠償”,故保險公司應予賠償。

邱某將保險公司起訴至安縣人民法院。邱某訴稱,保單上有“投保人茲申明:保險人已經對保險責任、責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險人等內容作了具體說明,本投保人均明白無誤……”但投保人簽章處的“邱××”不是他籤的,證明保險公司未向他履行免責條款的告知義務。保險公司則稱,他們也不清楚投保人簽章是不是邱

某本人籤的,如果不是,則保單無效,保險公司就沒有賠償義務;此外,“無證駕駛”是法律明文規定禁止性行為,邱某本人應該知道,不需要保險公司告知。

經鑑定,保單左下角投保人簽章處的“邱××”和右下角保險人簽章處的“邱××”均不是邱某本人書寫。安縣人民法院認為,原告邱某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摩托車第三者綜合保險並繳納了保險費,被告同意承保,就權利義務達成協議,該保險合同成立、有效。邱某無證駕駛,應受行政法規的處罰或刑事制裁,而保險合同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就權利義務關係達成的協議。

保單上的投保人簽名不是邱某本人書寫,不能證明被告已經向原告明確告知了保險人的責任免除條款,被告也無證據證實在與邱某簽訂保險合同時,向原告提供了機動車的車輛保險投保提示、機動車第三者條款等附件從而告知了原告該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根據《保險法》第十八條規定,因此,該保險合同中關於“無證駕駛,保險人不予賠償”的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某保險公司應按約定向邱某支付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