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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逃逸的認定標準及處罰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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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交通逃逸的認定標準及處罰是什麼?

交通逃逸的認定標準及處罰是什麼?

(一)認定標準: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絡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資訊,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二)處罰:

1、行為人處罰。一般交通肇事罪要死亡1人,或重傷三人以上,承擔事故主要或全部責任的才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有逃逸情節,只要一人重傷就可以追究刑事責任。而且有逃逸情節的要加重處罰。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2、相關人員處罰。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交通肇事逃逸行為責任認定

1、出於逃避法律責任,但履行救助義務。如行為人交通肇事將人撞倒後,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後逃離現場。120醫護人員及時將傷者送往醫院。這種情形下,行為人雖構成逃逸,但主觀惡性不深。對於這種情形,認定責任時應該從寬。

2、出於逃避救治傷者,逃逸後主動投案。法律之所以規定逃逸是加重情節,就是考慮對受害人生命的保護。逃逸造成的最嚴重後果就是,使傷者缺乏救助,導致傷勢嚴重以致死亡。所以這種情形構成交通肇事後逃逸。

3、既逃避法律責任又逃避救治傷者。行為人在主觀上大多是兩者的競合。對於這種情況,顯然要按照法律的規定,在量刑幅度內予以從重。如果其結果導致受害人的死亡,則是逃逸行為情節的再次加重,構成“因逃逸緻人死亡”。

對於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認定,應當嚴格按照上述規定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有關處罰的依據,還需要根據有關法律程式來進行認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交警部門,並依據實際的責任認定情況來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