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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不正確的處理方法是可以採用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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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不正確的處理方法是可以採用的嗎?

近年來我們可以很清楚地感覺到交通擁擠程度變高了,各大汽車公司產量提高了,車子的效能提升了,於是買車子的人變多了。馬路上賓士著的車子一多,事故出的自然也就多了,那麼出現交通事故怎麼處理呢?由於開車的司機們文化程度參差不齊,交通事故賠償不正確的處理方法是很明顯的行不通的,只有採用合理有效的方式才能讓自己的權益得到保護。交通事故賠償不正確的處理方法很明顯是不可以採用的,既然不正確的方法例如爭鬥不可取,那正確的處理方式是什麼呢?

一、和解

和解是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當事人雙方在沒有第三人蔘加的情況下,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互相體諒,分清是非,達成協議,自行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糾紛。

二、調解

公安交通行政部門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調解實質是一種行政調解。

1、和解的適用範圍

根據《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18條之規定,不適用調解有下列四種情況:

(一)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證據,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二)當事人對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三)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2、調解的程式

(一)調解開始。損害賠償調解開始時間規定為,事故情節清楚,責任明確,材料齊全,如有交通事故致傷殘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定殘之日開始;如有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如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公安機關交通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並於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口頭通知的應當記入調解記錄。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另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予調解。當然,如果當事人在申請中對檢驗、鑑定或者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調解。

(二)調解。根據《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58條之規定調解程式為

1)介紹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

2)宣讀交通事故認定書;

3)分析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於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並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4)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5)計算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失總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分擔的數額。

6)確定賠償方式。事故調解人員可根據有關交通事故處理方法、規定等,並結合當事人雙方的經濟條件提出損害賠償方案,供事故當事人自願協商。

(三)調解結束。

三、訴訟

指人民法院在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共同參加下,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予以解決的方式。

大家一定要謹記,通過以上三種方式才能真正解決因交通事故產生的糾紛,交通事故賠償不正確的處理方法是不可以採用的,因為通過不合法不合理粗暴的方式只能讓事情變壞,本來自己有理的事也會變得無理,自己的合法權益不但得不到保護還會失去更多合法利益,甚至可能要經受牢獄之災。如果車禍發生,請一定要冷靜下來,不要意氣用事,採用合法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否則只會禍上加禍,不得善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