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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可以委託他人處理嗎?

交通事故處理 閱讀(3.04W)

交通事故可以委託他人處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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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對交通事故進行處理的時候,我們發現很多時候都是由當事人自己親自前往進行處理的,畢竟就事故的發生經過等情況,還是當事人瞭解的清楚一下。但有些時候可能當事人不方面親自處理或者無法親自處理,此時交通事故可以委託他人處理嗎?要是你不清楚,可以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交通事故可以委託他人處理嗎

交通事故案件處理過程中,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辦理有關事務。但接受處罰等不能由他人代辦的事項,只能親自處理,不能由他人代辦。

相關法律知識:交通事故的處理流程:

一、接到指令,值班民警立即趕赴現場處理

(一)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儘快恢復交通。

(二)屬於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立即向上級交通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報告。

(三)交通事故現場圖繪製完畢後,勘察員、繪圖員應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在現場的應當簽名或蓋章,不在現場或無能力簽字的,應由見證人簽名或蓋章;無見證人或當事人拒絕簽字的,應當記錄在案。

(四)交通事故當事人逃離或駛離現場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及時佈置追緝,必要時可以向有關地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發生協查通報。

(五)因檢驗鑑定需要暫扣交通事故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駕駛證的期限為20日;需要延期的,經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20日。

(六)詢(訊)問當事人、證人和有關人員。

(七)採集、提取交通事故現場的痕跡、物證。

(八)對不預付或無力預付搶救治療費的,公安機關可以暫扣交通事故責任者的車輛,暫扣車輛期限可以至損害賠償調節終結。

(九)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15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後,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評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級公安機關在接到申請書後30內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十)公安機關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死者屍體,經檢驗鑑定後,向死者親屬送交《屍體處理通知書》,逾期不辦理喪葬事宜的,經上級負責人批准,由主管公安機關派員強制處理屍體。

二、責任認定

(一)交通事故等級劃分:輕微事故,一是造成輕傷1-3人或財產損失機動車損失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不足200元。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2人或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按下列時限作出:輕微事故5日,一般事故15日,重、特大事故20日,因交通事故情節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二)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任書後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具體受理部門為該支隊法制科),上級公安機關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後30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撤消的決定。接道《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決定書》後,應當在5日內向各方當事人或代理人公佈。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為最終決定。

(三)責任推定:

1、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損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2、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辦案或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三、處罰

(一)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警告、罰款、吊扣駕駛證、吊銷駕駛證、拘留)。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①逃逸;②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③隱瞞事故真相;④嫁禍於人;⑤其他惡劣行為。

(三)對軍人、武警給予吊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出發的,由軍隊、武警警察部隊執行。

四、賠償調解

(一)調解期限為30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15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二)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期限內只調解兩次。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制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後即行生效。調解期滿後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制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三)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節,當事人可以象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四)損害賠償專案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直接財產損失費。

(五)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15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評定不服的,在接到評定後15日內,申請重新評定。公安機關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後30日內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法律中沒有強制性的要求處理交通事故必須要親自前往,但從現實情況來看當事人親自處理的情況還是比較多的,因而就給一些人造成誤解,認為處理交通事故必須要由當事人親自處理。其中只有其中接受處罰的內容,才需要當事人親自處理,其餘的都是可以委託他人代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