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車輛交通>交通事故案例>

醉酒駕駛屬於故意犯罪嗎

交通事故案例 閱讀(2.34W)
醉酒駕駛屬於故意犯罪嗎

一、醉酒駕駛屬於故意犯罪嗎?

1、醉駕如果構成危險駕駛罪,是故意犯罪。

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行為。

2、故意犯罪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2)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抱著希望或放任的態度。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少其中任何一個,都不能認為是故意犯罪。

二、醉酒駕駛類危險駕駛案件的證據怎麼審查?

1、醉酒駕駛類危險駕駛案件的證據審查要遵循各類證據的一般審查方式、方法。

此外還需要對其中的特定要素進行重點審查,以確定該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資格,進而考察其證明力,以及在證明案件事實中的作用。

因為刑事案件的辦理要求全面審查證據,作為一名案件承辦人不可能只審查部分證據,或者只審查部分證據就評價案件事實成立與否。其實不然,醉酒駕駛類危險駕駛案件確實應當遵循審查順序,相對而言,應當首先審查血樣提取登記表和鑑定意見。

2、血樣提取登記表的審查

血樣提取登記表記載的內容十分關鍵,主要包括血樣提取的時間、地點,血樣提取中被提取血液人的資訊、公安機關工作人員的資訊、操作人員資訊,血樣提取所使用的消毒液名稱,血樣提取所使用的盛裝容器,血樣提取的數量。

(1)血樣提取的時間。血樣提取必須是在醉酒駕駛人被查獲以後的合理時間,這裡面可能存在的問題是:血樣提取的時間點如果與公安人員將醉酒駕駛人從被查獲的地點帶到提取血液的地點所需要的合理時間存在較長的時間差,一定要引起特別注意。如果有全程同步錄音錄影的,一定要嚴格審閱,保證醉酒駕駛人不脫離錄影監控範圍內;如果沒有全程同步錄音錄影,則要求公安機關說明情況,審查其說明是否合理;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也應著重訊問這一過程。關於時間節點存在不合理的現象所帶來的風險主要是:醉酒駕駛人與被提取血液的人是否同一、是否有人為稀釋酒精的行為。

(2)血樣提取的地點。血樣提取的地點一般應當是醫療結構,目前,尚未遇到公安機關自行提取醉酒駕駛人血液的情況。當然,如果公安機關配備了相關的裝置和人員,也可以依法提取,只不過在審查時,與在醫療結構提取血液相比,程式性要求更高一些,至少同步錄音錄影和見證人要具備其一。

3、鑑定意見的審查

醉酒類危險駕駛案件中,鑑定意見主要關於是血液酒精含量的鑑定。這需要把握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送檢時間。按照公安部辦理醉酒駕駛案件的相關規定,提取血液檢材以後應當3日內送檢。目前來說,這是一個硬性規定,如果接收檢材回執記載的時間與提取的時間超過3日,則因送檢程式違反規定,會直接導致鑑定意見不具有可採性。就案件而言,可以評價為不符合起訴條件。

(2)檢材的保管。檢材的保管按照規定應當低溫儲存,但是,低到什麼程度血液在高溫環境下會變質,變質以後會生成乙醇,直接影響鑑定結果的客觀性。基於此,檢材保管必須保證血液不變質。鑑定機構一般具備保管血液的條件。在司法實踐中,問題主要存在三個環節:

①提取血液檢材後,多久進行低溫儲存;

②在辦案單位保管期間,是否使用低溫儲存;

③從辦案單位到鑑定機構送檢期間,如何進行低溫儲存。

具備條件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在進行前述幾個階段的執法辦案過程中,進行同步錄音錄影。

所謂犯罪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後果,而追求或放任此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醉酒駕駛行為人明知道自己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是一種危險駕駛行為,仍然這樣做,所以主觀上是故意為之,因此是故意犯罪。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