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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據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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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據包括什麼?
處理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據包括什麼?

處理交通事故依據的法律規定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當中的46條,其中內容明確的說到公安機關交警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經過調查之後,應當是根據行為人在於交通事故的發生所起到的作用來進行確定責任。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四)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現實生活當中,交通事故發生之後,肯定是需要報警來進行處理的,按照責任的比例來進行劃分。這是我們國家處理交通事故的相關法律方面的依據,也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76條以及《交通事故處理程式》4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