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車輛交通>交通事故案例>

交通事故仲裁委員能做出仲裁裁決嗎?

交通事故案例 閱讀(1.96W)
交通事故仲裁委員能做出仲裁裁決嗎?

一、交通事故仲裁委員能做出仲裁裁決嗎?

不可以。仲裁委員會受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沒有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指明瞭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處理的兩條途徑,即請求公安交管部門調解或向法院起訴。作為專門性法律,沒有賦予仲裁委員會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權力。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交通事故發生後的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及分配是什麼?

由於交通事故致人的非正常死亡,不但造成該公民生命的喪失,同時也給死者親屬及家庭造成了極大的傷害,這種傷害不僅表現在物質上的極大損失,而且精神上的創傷及痛苦更是無法用語言表達的。但是人死不能復生,一個人的生命是無論用多少金錢也換不來的。對死者親屬的精神傷害和物質損失又是客觀存在的。

法律在處理交通事故中規定了死亡賠償金,還是考慮到上述因素,從實際出發,對死者親屬精神上受到的痛苦以金錢補償的形式進行安慰。這不僅是一種撫慰,而且在道義上也是對肇事者不法行為的譴責。

它反映了法律對生命權的保護得到了加強,也是對生命權予以重視的表現。同時,有的死者生前或以後是家庭經濟的主要來源,其死亡造成家庭經濟收入水平下降也是客觀存在的,給予一定的死亡補償費,也兼有一定的經濟補償的性質。由於死亡賠償金兼有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償的雙重性質,對於該款項的分配,應當依照立法上設立該款項的目的,並結合我國現實生活的實際情況來確定領受人的範圍和分割原則。

領受人應確定在死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的範圍之內,因為他們所受到的精神創傷及物質損失是最大的,同時由於死者的非正常死亡,造成了家庭的殘缺,對於生活、工作等方面影響最大的,也是死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

至於具體的分配比例,只能確定一個原則,由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按照實際情況靈活掌握,應以安定死者家屬的生活為主,精神補償為輔。死者的配偶及與死者死亡時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應當多得,與死者死亡時沒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償即可。

交通事故發生之後關於賠償問題一定要非常的慎重,雙方可以關於賠償問題自主協商來進行確定,但是實在協商不成的,就可以到人民法院來進行起訴,或者是請求公安交管部門對此進行調解。但是目前是不能夠通過提請仲裁的方式來解決交通事故賠償問題的。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