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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電網和農電工是否具有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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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電網和農電工是否具有勞動關係?

國家電網和農電工是否具有勞動關係?

國家電網和農電工是否具有勞動關係要根據農電工簽訂的勞動合同進行判斷。農電工為電力局提供勞動,可能構成兩種關係,即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很多地方的農電工是和農電服務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農電工和國家電網公司並沒有勞動關係。農電工是電力改制前為農村用電服務的村電工和一批鄉鎮電管站的農電管理員,主要負責農村裝置線路新建、執行、維護、搶修、電力服務、收費等工作。

勞動關係中的一方應是符合法定條件的用人單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須是符合勞動年齡條件,且具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相適應的能力的自然人;勞務關係的主體型別較多,如可以是兩個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兩個自然人。法律法規對勞務關係主體的要求,不如對勞動關係主體要求的那麼嚴格。

勞動關係中的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和地方規章等為職工承擔社會保險義務,且用人單位承擔其職工的社會保險義務是法律的確定性規範;而勞務關係中的一方當事人不存在必須承擔另一方當事人社會保險的義務。如居民不必為其僱用的家政服務員承擔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

二、哪些勞動關係不受《勞動法》保護

1、在校學生

在校學生在外兼職、為完成學校安排的社會實習、自行從事的社會實踐活動等,一般無法被認定為勞動關係。

2、退休人員“返聘”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且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3、協議承包

根據協議內容看,雙方間的法律關係也並非勞動關係,更接近於承攬合同關係,即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裝置、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關係。

4、家政服務員

在法律層面上,“自然人”無法成為勞動法意義上的“用人單位”。家政服務員提供勞動的物件為僱主,即自然人主體,所以,僱主無法成為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雙方也就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係”。

農電工的勞動關係確定需要根據具體的合同進行確定,按照合同簽訂的物件確定勞動合同關係的確定,勞動關係中的一方應是符合法定條件的用人單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勞動關係中的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和地方規章等為職工承擔社會保險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