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車輛交通>交通事故案例>

交通肇事逃逸罪與交通肇事罪的區別包括什麼?

交通事故案例 閱讀(1.47W)

交通肇事逃逸罪與交通肇事罪的區別是交通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其中的一個加重處罰的情節,交通肇事的定義:車輛在行駛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造成人員或牲畜傷亡、車輛損毀、建築物倒塌等均稱為交通肇事。

交通肇事逃逸罪與交通肇事罪的區別包括什麼?

“交通肇事”著重是從人的角度,特別是駕駛員的角度,來描述交通行為。這種行為如果夠上追求法律責任,則成為“交通肇事罪”!

(一)犯罪客體的上的區別。犯罪客體是區別此罪彼罪的重要標準,交通肇事的犯罪的客體是交通運輸的正常秩序與安全,交通肇事行為人完成交通肇事行為時違反了交通法規、給公共安全帶來嚴重威脅,故交通肇事罪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逃逸行為侵犯的是我國法律保護的國家正常司法追訴活動、公民人身權、財產權;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交通肇事者在肇事後有迅速報案接受交通警察或公安機關調查處理的義務,我國並未規定行為人犯罪後必須報案接受有關機關調查處理,逃逸行為侵犯刑法保護的客體只能是公民人身、財產安全。逃逸行為人肇事後逃逸,一般不再對公共安全構成威脅,而威脅到受害人的生命權、健康權或財產權。

(二)犯罪的主觀方面上的區別。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過失犯罪,交通肇事行為人對造成交通肇事嚴重後果的心理態度是過失的。至於對於違反交通法規來說,則往往是明知故犯。但判定行為人主觀性質的依據不是針對行為本身,而是行為可能造成的後果。犯罪行為人對交通肇事的結果的發生完全是出於過失。如果行為人對違章行為所造成的後果持故意態度,就不能認定交通肇事罪。而交通肇事逃逸人對逃逸造成的後果果在主觀上既可能出於過失也可能出於故意。

鑑於交通肇事後行為人對逃逸造成的結果本身有時是持直接故意的心理;而該行為所侵害的客體也不再是公共安全,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及財產;逃逸行為已經不再只是一個情節,而完全可以作為獨立的罪行,當然也不是所有逃逸行為都構成犯罪,只有當行為達到可能造成生命、財產等無法挽回的損失的程度才能構成犯罪,即其犯罪形態為危險犯,而由於行為本身的主觀惡性程度,以及搶救被害人生命危險的緊迫性,這種危險只要達到抽象的危險即可。

在實際生活當中,如果說發生了交通事故,並且造成了人員的傷害的話,那麼一定要及時的將傷亡的人員送往醫院,進行及時的救助,否則的話,如果逃逸會加重自己的刑事責任的承擔,在具體的交通肇事罪的量刑過程當中也有明顯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