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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等級評定程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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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等級評定程式是什麼?

一、交通事故傷殘等級評定程式是什麼?

1、治療終結後,向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提出傷殘評定申請,管理機關在作出初步審查後,向傷者發出《傷殘評定預約通知書》;

2、傷者攜帶資料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到指定的地點接受檢查和評定;

3、評定人根據檢查的結果和醫院材料,在法定的三十日內對傷者作出評定的結論。

委託人委託鑑定的,應當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並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核對並記錄鑑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儲存狀況、收到時間等。

二、交通事故的精神損害費怎麼賠償?

精神損害是一種外人無法計量的無形傷害,對於精神損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無法用物質尺度來衡量,因此,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對於精神損害撫慰金,只能依據現實情況由法官依據自由裁量權在一個類似客觀合理適當的範圍內進行確定。

1、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應考慮侵權人的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害是短期的,長期的,還是永久性的,是否給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學習帶來影響以及影響程度。影響較為嚴重的,其賠償數額應相對較高。該損害還應結合受害人的受傷情況、傷殘等級評定,等級越高,賠償數額越高;反之,賠償數額低。如果出現植物人、癱瘓人、孕婦胎兒死亡等嚴重精神損害的情況,應作為特殊情況考慮提出相對較高的賠償數額。

2、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及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

所要考慮的是侵權人的侵權原因、主觀動機、過錯程度、侵權的具體情節,包括侵權的手段、行為方式、侵權的場合和次數、持續時間,致害人的認識態度以及對恢復受害人的權益的態度,侵權人的獲利情況、經濟狀況及承受能力等各種因素。

3、最高賠償限額因素

在審判實踐中,法院在審理精神損害賠償方面,因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都主張賠償數額不宜過高。如無特殊情況,所提的賠償數額不宜超過此限。而沒有限額規定的地區,可以參照最高法院推出的案例所認定的交通事故損害傷情、傷害情節及所判精神賠償金額為上限標準,自行比照,逐級遞減,但一般不應低於1000元。

出現交通事故,評定傷殘等級需要去指定的機構,交通事故中所能獲得的精神損害賠償是由法官依據客觀事實來判決的,在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只要賠償的數額符合要求就可以,除此之外,受害者發生交通事故,還可以獲得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必要的營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