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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實際車主與登記車主不一樣怎麼定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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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實際車主與登記車主不一樣怎麼定責?

一、交通事故中實際車主與登記車主不一樣怎麼定責?

誰是車輛的實際使用人,誰就需要承擔責任。

在車輛買賣中,出賣方、購買方在各自履行完畢車輛交付、價款支付的義務後,雖然沒有到公安機關辦理車輛的過戶手續,但是否辦理車輛的過戶手續應屬雙方車輛買賣合同糾紛中所處理的問題,與車輛交付後該車發生交通事故沒有任何因果關係。

車輛交付後該車的行駛和營運是在實際支配人即購車方的控制下,出賣方既不能支配車輛的行駛和營運,也不能從車輛營運中獲得任何利益,僅依據出賣方是登記車主,名義上的所有權人就令其承擔民事責任,有失公允。

車輛登記車主與車輛實際支配人不一致時,登記車主對該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不需承擔墊付責任。

二、交通事故中車主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有哪些?

1、出售車輛未過戶,登記車主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但是,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行為,違反有關行政管理法規的,應受其規定的調整。

2、被盜車輛肇事,車主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輛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買方分期付款購車,賣方保留所有權,車主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採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車,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購買方以自己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並使用該車運輸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

4、機動車交付修理廠修理,修理工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車主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由修理廠承擔賠償責任。但車輛所有人對交付修理的事實應承擔舉證責任。

因此就算髮生了交通事故,而實際車主和登記的車主都不一樣也沒有關係,因為在交通事故的定責當中,通常是看這個車輛的實際使用人是屬於誰,如果是車輛被盜竊,那這些情況下實際使用人就不是登記使用人,因此通常承擔責任的都是實際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