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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後駕駛員頂替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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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後駕駛員頂替怎麼處理?

一、交通事故後駕駛員頂替怎麼處理?

交通事故後駕駛員頂替將會按照偽證罪或者是包庇罪來分別進行處罰。交通肇事駕駛員冒名頂替是犯罪行為。

交通肇事後找人頂罪的行為,屬交通肇事後逃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從該解釋可以看出:首先,行為人要有交通肇事後逃跑的行為;其次,行為人交通肇事後逃跑的目的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找人頂罪,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後當即離開現場。即使他在現場,也不會承認自己是肇事人,他肯定是找其他人來頂替自己的行為,由頂替人來承擔自己的責任。因此,仍應認定是一種逃跑行為。行為人找人頂罪的目的是為了自己逃避法律的追究,是毫無疑問的。因此,行為人找人頂罪的行為應認定交通肇事後逃逸。

有的行為人在找人頂罪後,感到內疚向公安交警部門投案,並如實供述交通肇事犯罪事實的行為。有觀點認為,象這種情況就不能認定是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也就不能認定交通肇事後逃逸。事後自首這不影響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認定。

二、冒名頂罪人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定罪處理是怎樣的?

冒名頂罪人如果是一般主體,則應定包庇罪;如果是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冒名頂罪,則應定偽證罪。因此,我們在處理"交通肇事後逃逸"刑事案件中,要正確區分包庇罪與偽證罪的界限。

1、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

2、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

3、偽證罪與包庇罪都是故意犯罪,都有幫助犯罪的人掩蓋罪行,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其區別在於:

1)、包庇罪為一般主體,可以是任何一個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偽證罪則是特殊主體,只能是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

2)、包庇罪包庇的物件既可以是犯罪後未被羈押、逮捕歸案畏罪潛逃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已被依法羈押、拘禁而逃跑出來的未決犯和已決犯;偽證罪包庇的物件只能是刑事訴訟中的未決犯。

3)、包庇罪的行為既可以發生在犯罪分子被偵查、審判之前,也可以發生在偵查、起訴、審判中至判決後服刑之中;偽證罪只能發生在刑事訴訟中,即偵查、起訴、審判過程中。

在當代的社會交通事故發生之後為了逃避法律責任的承擔,如果找人冒名頂替的情況之下,將會按照我們國家法律當中的規定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罰的,比如說對此事存在著違政罪或者是存在者包庇罪,具體的應當是根據冒名頂替的犯罪行為的方式來做出一個不同的判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