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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肇事逃逸死亡如何處理?

交通事故案例 閱讀(2.01W)

醉駕肇事逃逸死亡如何處理?

一、醉駕肇事逃逸死亡如何處理?

醉駕肇事逃逸死亡的判刑是會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是運營車輛造成兩人死亡的話,那麼會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如果在肇事逃逸之後會自己自首一般可能會減輕刑法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二、肇事逃逸的性質規定是什麼?

關於逃逸行為的法律性質,刑法理論上認識不一,主要有三種觀點:

一是“罪後表現說”,認為交通肇事後又逃跑和受重傷的被害人後來又死亡,這二者之間是互相依存的,逃逸是交通肇事行為的繼續,死亡是重傷後在特殊情況下的必然結果,行為人對被害人可能進一步引起的後果可能有希望或放任之心,但這一心態沒有與進一步的行為相聯絡,也就沒有獨立意義,或者說,逃逸的實質是行為人在趨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使肇事結果進一步加重的條件;

二是“獨立行為說”,認為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行為是獨立的犯罪行為,因此應實行數罪併罰或者按吸收犯處理;

其三是“分別情況說”,認為交通肇事犯罪的行為人在犯罪後逃逸並因而致被害人死亡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對待,如果是在過失支配下進行的,就不是一個獨立的犯罪行為。如果是在新的放任的故意支配下進行的,就是一個獨立的犯罪行為。

如果機動車司機承擔事故次要、同等、無法認定或者無責任,即使造成他人死亡,也不會構成犯罪,只是賠償的問題。

需要注意的是,肇事逃逸就是屬於嚴重的違反了我國的交通法規,而且醉駕也會以危險駕駛來進行處罰,只要條件一旦構成必定就會承擔相應的刑法,所以,醉駕之後千萬不要去開車,不僅會傷害到他人,同樣也會傷害到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