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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勞動合同具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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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勞動合同具體有哪些

一、無效勞動合同具體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欺詐:首先虛構一個事實,對方依據這是事實作出了一個錯誤的意思表示。

脅迫:脅迫和乘人之危是一種手段和狀態的關係,利用地位、資訊的不對等,利用單位的強勢地位、勞動者弱勢地位,脅迫勞動者簽訂解除協議等情形。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如:合同約定“出現工傷公司概不負責”。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比如試用期期限的延長,法律規定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如果約定9個月,後面約定的3個月試用期無效。另外還有婚育限制約定、職業違法(賭博、高利貸等)。

但是要注意,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二、無效勞動合同由誰確認?

所謂無效勞動合同,是指所訂立的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定條件,不能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後果的勞動合同。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無效應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法院確認。此前勞動部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勞動合同的無效由法院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確認,不能由合同雙方當事人決定”。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交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而對於雙方無爭議的無效合同或者無效的合同條款,是否必須由上述機關進行確認,《勞動合同法》並未作出明確的、強制性的規定。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不是自然無效的,需要注意的是,對勞動合同全部無效的處理對於全部無效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提供勞動力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並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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