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車輛交通>交通事故案例>

行人橫穿馬路出事故 | 究竟誰來擔責?

交通事故案例 閱讀(8.37K)

行人橫穿馬路這種情況在國內屢見不鮮,行人總是懷著一種僥倖的心理,認為自己是不會遭遇意外的,並且行人屬於弱勢的一方,撞了人的一方是一定會負全責的,然而確實是這樣麼?下面,本站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行人橫穿馬路出事故,究竟誰來擔責?

2004年5月9日20時55分左右,行人曹志秀在宣武區南二環主路菜戶營橋東側步行由北向南進入二環主路橫過道路時,適有劉寰駕駛“奧拓”牌小橋車由東向西在主路內左側數第一條車道內行駛。劉寰發現曹志秀後在採取制動措施過程中,小客車前部與曹志秀身體接觸,造成曹志秀當場死亡,小客車受損。曹志秀的家人以劉寰和華泰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首先,曹志秀穿行二環機動車主路的行為違反了《安全法》第61條“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第62條“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交通訊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的規定,將其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健康置於極其危險的境地,是交通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其次,劉寰在緊急狀態下采取了一系列應變措施,剎車、鳴笛、避讓,基本達到了作為機動車在遇緊急狀況時所應作出的必然反應,但劉寰發現行人時與行人相距約100米,採取的措施是鳴笛、輕踩剎車而未及時踩死剎車,避讓行人時與行人所行方向一致,且在採取措施過程中輕信行人可以快速前行避開其車輛,確有不當之處。曹志秀行為違法以及劉寰採取的應變措施,共同構成減輕劉寰應負賠償責任的條件,應以減輕劉寰對曹志秀之死之責任,承擔50%賠償責任為宜。劉寰為其所有的奧拓牌小橋車在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保險金額/賠償限額為5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承保劉寰車輛的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對死者曹志秀之近親屬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具有法定賠償義務。終審判決奧拓車司機劉寰一次性賠償死者丈夫吳軍發等四人損失共計10萬餘元。劉寰反訴請求死者家屬賠償其修車費得到法院支援,獲賠修車費664元。

【案例分析】

非機動車、行人存在過失時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屬於過失相抵。我國《民法通則》第131條規定:“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這是我國民事法律對侵權行為法中適用過失相抵的明確規定。過失相抵既可以適用於過錯責任,也可以適用於無過錯責任。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中規定了無論是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還是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都可以適用過失相抵。2007年經修正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此也未做變動。

本案小轎車駕駛人劉寰在看到行車道上突然出現行人後採取了一系列應變措施,剎車、鳴笛、避讓,基本達到了作為機動車駕駛員在遇緊急狀況時所應作出的必然反應,應當說對於交通事故的發生沒有過失,或即使予以苛責,其過失程度也是很低的,但是曹志秀卻沒有反應,仍我行我素,造成了交通事故的發生。根據無過失責任原則,劉寰即使已經盡到注意義務的要求,仍未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應承擔交通事故責任,但是受害人曹志秀有嚴重的違法行為,劉寰已經採取了必要的處置措施,可以減輕劉寰的責任。

【本站提示】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時,非機動車、行人一方有過失的,可以過失相抵。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

從以上案例我們可以知道在交通事故中行人確有過錯的,肇事方可以過失相抵,所以各位行人在過馬路是請一定注意遵守交通規則,千萬不要橫穿馬路,要知道,生命只有一次,即使肇事方的賠償也無法撫慰家屬受傷的心。如果您還想知道有關交通事故的相關知識,請登入本站網站進行諮詢,我們會有專業律師為您詳細解答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