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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駕駛證吊銷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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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駕駛證吊銷規定

交通違章是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交通違章的違反可能給社會、團體、企業、學校以及其他組織帶來不便,對社會的管理帶來很多不確定因素。凡是車輛、行人違反交通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關、團體、企業、學校及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隨意佔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以及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均屬交通違章。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對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應如何處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中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是指無證駕駛的違法行為人由於本人沒有申請、不符合駕駛許可條件、考試不合格等原因,沒有取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放的機動車駕駛證。實踐中,以下兩種情形也屬於“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1)違法行為人在駕駛機動車時持有的機動車駕駛證的準駕車型與實際駕駛的車型不符的。比如,持有小轎車駕駛證的人駕駛大型客車的,相對於大型客車而言,該駕駛人是未取得該種機動車駕駛證。(2)無證駕駛違法行為人持有的是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境外的機動車駕駛證不能直接在我國使用,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要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併發給我國的機動車駕駛證後,才能在我國駕駛機動車。“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是指受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情形。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是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一種處罰種類。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後,該證件即告無效,要按照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規定,經過一定期限後,重新申請領取機動車駕駛證。因此,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沒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原機動車駕駛證持有人實際上與“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沒有什麼不同。所謂“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是指機動車駕駛證受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扣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情形。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也是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一種處罰種類,暫扣的期間主要有三個月、六個月等,在此期間,該機動車駕駛證持有人不得駕駛機動車。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對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應當注意,以下兩種情形不適用本款規定:(1)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駕駛證的。此種情形雖然實質上屬於“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但由於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對該違法行為及其處罰另有專門規定,因此應當適用該條規定處理。(2)機動車駕駛人有機動車駕駛證而未隨身攜帶的。該行為雖然也屬於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但並不構成本項規定的無證駕駛違法行為,不適用本款規定,而應當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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