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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逃逸車主去世如何處罰?

交通肇事 閱讀(9.99K)

一、肇事者逃逸車主去世如何處罰?

肇事者逃逸車主去世如何處罰?

肇事者逃逸後車主去世的,被視為是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死亡且逃逸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逃逸緻人死亡的,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是無期徒刑。

構成這一特殊的情節加重犯其條件為:首先,行為人原來的肇事行為已經符合交通肇事罪基本罪的構成要件;其次,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物件是否僅僅指第一次交通肇事的被害人,例如第一次交通肇事將他人撞死,又交通肇事逃逸因而過失致另一人死亡的,是否能夠按照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處理?我們認為除上述解釋的情形外,後者情形也應當按照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論處,而不應簡單地作為交通肇事罪的同種數罪或者按照撞死多人的交通肇事罪處理。

再次,交通肇事逃逸行為與死亡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因此必須考察死亡結果是否真的因交通肇事逃逸引起的搶救的不作為而發生,如果救助行為並不能阻止死亡結果的發生,或者死亡結果的發生並非交通肇事逃逸引起而是介入了一個獨立的原因等,均不能認為構成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最後,雖然行為人的交通肇事逃逸行為是有意而為之,但行為人對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結果的主觀方面應當是過失。

另外,在交通肇事逃逸過程中,由於逃避追究的動機,而放任了其他人的安全,進而將他人又撞死撞傷的,還又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殺人罪數罪併罰。

事故發生後肇事者要知道:

(1)對現場勘查完後,處理事故民警可暫扣肇事車輛和駕駛證行駛證。

(2) 當事人在第一次與公安交警部門聯絡處理事故 時, 應協助做好如下工作:

a、如實寫出肇事詳細經過的書面材料;

b、要辦好車方和對維修車輛的保險委託書;

c、視事故損失情況向公安交警部門交納一定的押金 ;

d、如涉及傷人時,要到傷者所在醫院辦理傷者傷勢證明。

(3) 涉及人員傷害的事故,公安交警部門可指定一方預付傷者所需的搶救費和醫療費,結案時按責任承擔。如事故責任者拒絕預付或暫時無法預付的,公安交警部門可以暫扣肇事車輛至結案。

(4)辦理結案時,應先與公安交警部門預約辦理時間,帶齊與事故有關的資料,如財產損失估價單、維修發票、相片等,前往公安交警部門處理。

(5)搶救醫療費的預付搶救治療的醫療費是指傷者接受搶救治療起至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或者搶救無效,停止搶救時止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該醫療費用由醫院作初步的估價,並由交警部門書面通知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所在單位或者肇事機動車的所有人預付,未付足或拒絕預付的,交警部門繼續暫扣肇事車輛。

(6)車輛的定損由交警部門委託物價部門組織對車輛損失價格進行評估鑑定,鑑定時限為7日內,經批准可延長7日,如對評估鑑定結論不服可向上一級交警部門提出重新評估鑑定。

(7)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 交警部門根據查明的交通事故事實、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和作用大小等,認定各方的交通事故責任。召集各方當事人宣佈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時,交警部門要出示現場圖、照片等證據材料,並說明定責的依據和理由,然後請當事各方簽收後,發給責任認定書。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期限為: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經上級批准,可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重新認定的期限為30日。

(8)損害賠償的調解責任認定宣佈後當事各方無異議,或者上級交警部門作出重新認定並向當事各方宣佈後,由交警部門召集各方進行調解,交警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和賠償標準,逐項列出賠償專案和數額,並向當事各方公佈,組織協商。調解次數限2次,期限為45日,經兩次有效調解未達成協議,交警部門作出終結向當事各方發給《調解終結書》,有關損害賠償問題由當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解決。傷者治療終結之前,不能進行調解,但雙方同時提出要求提前結案除外。

綜上所述,在事故發生之後有人員受傷的,肇事的司機應該主動下車進行救援,至少要保證不會有更多傷害或者損失的產生,但是對於那些主觀山直接逃逸的人來說,進行加重處罰是必然的,但是如果再加上受害人去世的話還需要在原有的程度上加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