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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把人腿撞斷怎麼判罰?

交通肇事 閱讀(6.25K)

我們大家都知道,近幾年來,在我國交通事故頻發。其中包括不少的肇事逃逸者。肇事逃逸主要包括兩種行為,一種是故意造成他人傷亡,第二種是無意識。根據不同的情況,法院會進行不同的處決。情節嚴重的,比如把人腿撞斷應該要受到刑事處罰。下面我們就來看一下有哪些具體的內容。

肇事逃逸把人腿撞斷怎麼判罰?

首先要看開車撞人是故意的還是無意的。如果是故意開車撞人,那就涉嫌故意傷害罪了,根據傷者的傷勢情況確定具體的量刑。如果是正常駕駛中撞到人後逃逸,如果傷者構成重傷的話,肇事者涉嫌交通肇事罪。如果沒有構成重傷以上後果,那就不構成犯罪,只是民事賠償責任或者行政處罰。交通肇事逃逸,需按照刑法的交通肇事罪處罰,如果構成交通肇事罪,逃逸是加重處罰的情節。受害人可以在刑事訴訟的階段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一、交通肇事罪的自首問題

我國刑法規定,犯罪分子本人直接向司法機關主動投案;犯罪分子向所在單位或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犯罪分子被送去歸案的;只要歸案後能如實交待犯罪事實經過,並接受司法機關的審查和裁判的,都應以投案自首論。道路交通法中規定了在事故發生後,司機的義務應當是立即停車、保護現場並迅速報告公安機關。如果事故屬於是重大事故,其後果達到了應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就構成了犯罪。我國刑法對自首的規定,並沒有對成立自首的犯罪予以任何限制。所以,行為人在實施過失犯罪後,即肇事司機在事故發生後,積極搶救傷亡者,到交通管理部門投案,並如實陳述事實經過的行為,其行為就符合自首成立的條件,應依法認定為自首情節。[6]

二、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應當立案追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第2條第2款規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追究。應當注意,對於交通肇事案件是否決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責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具體標準。如果行為人只有違章行為,並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則不以犯罪論處,不予立案。

綜上所述,車主在發現行人受傷後,仍然選擇肇事逃逸,不僅為傷者增加了受傷部分感染的機率,也會為自己日後接受判決埋下禍根。小編勸告大家,在發生交通事故後,要立刻報警,並且聯絡醫院以及保險公司,保護好現場,在現場尋找醫生,並且進行簡單的醫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