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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中賠償主體如何確定

交通肇事 閱讀(3.15W)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有很多人都購買了汽車隨之而來的就是交通事故的增多,為此很多人也犯下了交通肇事罪。在交通肇事之後要進行賠償,那麼在我國交通肇事中賠償主體如何確定的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交通肇事中賠償主體如何確定

1、僱員從事僱傭活動中,自身遭受交通事故的索賠物件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交通事故的,應僱主作為索賠物件。由僱主之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損害的,可以選擇僱主或第三人作為索賠物件;

2、僱員駕駛車輛因執行職務發生交通事故的索賠物件

僱員駕駛車輛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受害人應以僱主為索賠物件,如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受害人應以僱主和僱員為索賠物件,要求二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僱員非因實施職務行為駕駛僱主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索賠物件

僱員非因實施職務行為駕駛僱主車輛,即通常所說的公車私用的情況,如果僱主已經同意僱員駕駛車輛從事非職務行為,受害人應以僱主為索賠物件;

4、車輛被盜後發生交通事故的索賠物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盜車輛肇事後由誰承擔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的規定,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即應以肇事人為索賠物件;

5、車輛買賣未過戶情況下交通事故索賠物件

根據最高院《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覆函》答覆,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車主對出賣後的機動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不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故以實際加害人為索賠物件;

但依據陝西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條、在下列情況下,買賣機動車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所有人對交通事故賠償權力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買賣報廢車輛的;

(二)買賣年檢不合格或未經年檢的機動車的;

(三)買賣的機動車存在足以造成安全隱患的缺陷的。

6、因車輛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購買,分期付款期間內,車輛所有人仍為出賣方,這期間發生事故的索賠物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覆》的規定,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

7、擅自駕駛車輛發生事故的索賠物件

未經同意擅自駕駛車輛致人損害的,應以擅自駕駛者為索賠物件。但車輛所有人和保管人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則承擔連帶的賠償責任。

8、無償同乘時發生交通事故的索賠物件

無償搭乘他人機動車,因該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損害的,應酌情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但基於經營目的的實施的無償搭乘以及依法享受免票的除外。

9、出借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的索賠物件

借用他人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機動車借用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明知所出借的機動車有缺陷仍出借,並因該缺陷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明知借用人沒有機動車駕駛資質仍出借的;

(三)明知借用人存在醉酒、疾病危險因素仍出借的;

(四)借用人下落不明的;

(五)未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六)有其他過錯的。

10、車輛出租發生交通事故的索賠物件。

以承租人和出租人為共同索賠物件,承擔連帶責任。

11、車輛發包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的索賠物件

以發包方與承包方為共同索賠物件,承擔連帶責任。

合同約定一方駕駛他方機動車並以他方名義從事經營,他方收取固定利益的,應當認定為承包合同。

12、掛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索賠物件

以掛靠人和被掛靠單位為索賠物件,承擔連帶責任。

合同約定一方將自有機動車登記在他方名下,並以他方名義從事運營的,應當認定為掛靠合同。

13、學習駕駛員在駕駛培訓機構學習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索賠物件,由駕駛培訓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14、賠償義務人死亡的索賠物件

賠償義務人死亡的其繼承人應作為被告參加訴訟,在所繼承遺產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沒有繼承人或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以其財產管理人為被告,在遺產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15、機動車送交他人維修、保養及扣押、出質、留置期間,因維修人、保管人或者扣押人、質權人、留置權人使用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維修人、保管人或者扣押人、質權人、留置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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