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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營車輛超載百分之二十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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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運營車輛超載百分之二十怎麼處罰?

運營車輛超載百分之二十怎麼處罰?

駕駛營運客車(城市公交車除外)車輛核定人數未達百分之二十的,或駕駛其他型別載客機動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駕駛證一次性扣6分;而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城市公交車)的載客汽車超過核定人數未達百分之二十,駕駛證一次性扣3分。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

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認定車輛超限超載的標準是怎麼樣的?

各地交通主管部門按照以下第1至第5種情形,公安交管部門按照以下第6種情形,認定和糾正超限超載車輛:

1.兩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20噸的;

2.三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30噸的(雙聯軸按照2個軸計算,三聯軸按照3個軸計算,下同);

3.四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40噸的;

4.五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50噸的;

5.六軸及六軸以上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55噸的;

6.雖未超過上述5種情形,但裝載質量超過行駛證核定載質量30%以上的。

公安交管部門在5月1日之前,對第6種情形的車輛,要暫扣駕駛員的駕駛證,並責令其自行糾正超載行為。

綜合上面所說的,超載的行為完全違反了我國的交通法管理規定,一般只要超過了國家所規定的範圍,那麼不僅要承擔相應的罰款,而且駕駛人員還會被扣分,超載的百分比越高所要承擔的責任就會越重,所以,只有遵守交通法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