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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行政處罰有哪些

交通違章 閱讀(1.67W)

交通事故的行政處罰有哪些

由於多數交通事故的發生都是因為其中至少有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導致的,因此對交通事故進行處理是一方面的,與此同時還需要追究違章一方的法律責任,也就是進行行政處罰。那麼交通事故的行政處罰有哪些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交通事故的行政處罰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的規定,交通行政處罰分為:口頭警告,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證。行政處罰運用與執行

道路運輸違法行為的當事人發生兩項以上違法行為的,應分別處罰。

對當事人在同一運輸過程中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道路運政機構對道路運輸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時,應責令違法行為當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限期改正的,道路運政機構必要時可以暫扣道路運輸牌證,簽發待理證,允許車輛繼續營運,並指定違法行為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並接受道路運政機構的檢查。

道路運輸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上述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道路運政機構實行行政處罰的程式和文書按《交通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執行。

當事人自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十五天內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道路運政機構可每日按罰款額的3%加處罰款或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二、對交通行政處罰不服的怎麼做

當事人對於交通行政處罰不服的,有兩種方式可以提出異議:一種是行政複議、一種是行政訴訟。在複議或者訴訟期間不停止處罰的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有複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具體複議的機關是:

1、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的交通管理排除機構依據法律法規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設立該排除機構的交通主管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2、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的交通管理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授權,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管理機構的交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3、對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交通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交通部的具體行政行為。

提出行政複議的時間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

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的,必須提交行政複議申請,交通行政複議機構受理後出具《受理通知書》和《答覆通知書》,被申請複議的行政機關在10日內提供答覆書和相關證據。複議機關進行書面審理,在60日內作出複議決定。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送達《交通行政複議決定書》。

申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提起訴訟。

如果沒有行政複議前置的,當事人也可以在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也就是不經過行政複議直接進入訴訟。

當事人如果對一審法院的判決不服的,在判決書收到之日次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交警在對機動車駕駛者做出行政處罰的時候,必須要依法作出。正所謂法無授權即禁止,不能自己想當然的對行為人作出具體行政處罰。而一般交警採取的交通事故的行政處罰包括了上述幾種,要是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