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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車飆車危險駕駛罪的判罰是什麼?

交通違章 閱讀(1.36W)

一、 摩托車飆車危險駕駛罪的判罰是什麼?

摩托車飆車危險駕駛罪的判罰是什麼?

摩托車飆車危險駕駛罪的,可以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處:三個罪名既然都規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處就是侵犯的客體為公共安全。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間的區別。其區別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主觀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險駕駛罪在主觀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義上過失犯罪,主觀上只能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是故意,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為過失。

其次,在行為方式上不同。危險駕駛罪只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兩種行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實施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險性相當的危險行為。不應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的行為。

危險駕駛罪的認定是根據實際的犯罪事實來判決的,不同的犯罪事實所需要判決的結果是不同的,特別是在因危險駕駛行為導致了嚴重的交通事故的情況下,還需要根據造成的犯罪事實後果來從嚴從重對當事人進行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