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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後是否存在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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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後是否存在自首

交通肇事逃逸後是否存在自首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員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值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據此,在司法實踐中,有觀點認為,交通肇事後逃逸,由於行為人沒有立即履行“保護現場,搶救傷者,並迅速報告”的法定義務,且依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而將其排除認定自首的可能。筆者對此不敢苟同,認為交通肇事逃逸後,仍然存在自首問題,其理由是:

第一,自首是我國《刑法》總則規定的一項刑罰制度,對分則規定的所有犯罪具有指導作用,交通肇事罪顯然不能例外。

第二,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不履行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的義務而逃逸,似乎沒有悔罪的誠意,但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自首隻須具備“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兩個條件。行為人交通肇事逃逸後又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肇事經過,顯然具備了自首的條件,應當認定為自首。

第三,《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交通肇事罪,對行為人肇事後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為,已經作為情節加重犯,規定了相對較重的法定刑,其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是在相對較重的法定刑基礎上的從輕或減輕,不違背罪責刑相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