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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車輛保險法規定

交通保險索賠 閱讀(6.29K)
新車輛保險法規定

金融保險法規既是對金融機構、金融業務主體和金融業務法律關係進行規範和調整的法規安排,也是對金融監督管理者自身行政行為進行規範和約束的管理安排。隨著我國經濟發展越快、市場競爭越激烈,越是需要法律法規作保障,法律法規既是規則也是企業的行為道德準則。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車輛損失險保險責任


第一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

(一)碰撞、傾覆;

(二)火災、爆炸;

(三)外界物體倒塌或墜落、保險車輛行駛中平行墜落;

(四)雷擊、暴風、龍捲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災、泥石流、滑坡;

(五)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本條第(四)項所列自然災害(只限於有駕駛人隨船照料者)。

第二條 發生本條款第一條規定的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為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保險人按照本合同規定負責賠償,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