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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使用許可合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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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使用許可合同1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1

許可人:××××有限公司(下簡稱“甲方”)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許可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乙方”)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為了明確許可方和被許可方的權利、義務關係,雙方本著平等自願、誠信的原則,簽定如下合同:

第一條 甲方許可乙方使用其擁有的在國家商標局核定服務專案第____類____________________商品上使用的註冊商標。該註冊商標名為:“×××”,註冊號碼為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許可使用的商品範圍:

乙方可以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商品範圍內使用該註冊商標。

第三條 使用期限:

乙方無償(或有償)使用該註冊商標的期限為____年。在規定的使用期屆滿前30日內,雙方如願意延長使用期,應重新簽訂合同。

第四條 乙方有權在約定期限內無償(或有償)獨佔使用該註冊商標。甲方不得放棄註冊或放棄續展註冊,並應保證其註冊商標不被宣告無效。

第五條 乙方有權同時依法使用其他商標,甲方不得限制其使用。

第六條 甲方有權監督乙方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的質量。乙方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並應在使用前述商標的商品上標明甲方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第十條 乙方同意將本合同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備案,費用自負。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對於因任何一方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行為或被指控的任何行為引起的任何索賠、要求、訴訟、和解、裁決或判決,包括任何第三方的索賠,該乙方同意賠償對方因此而導致的一切損失(包括律師費)。

第十二條 本合同包含雙方關於本合同主題事宜的完整合同,取代雙方之前的任何類似合同。任何對本合同的修改須以書面形式作出,經雙方簽字後方可生效。

第十三條 凡因本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請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並根據其仲裁規則仲裁解決。仲裁裁決對爭議雙方具有最終的法律約束力。

第十四條 本合同經雙方授權代表簽署後生效。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許可方:××××有限公司(蓋章) 被許可方:××××股份有限公司

授權代表:(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簽約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